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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惕,职场个人信息也会遭盗用

    2017-12-12


    来源:海峡人才报


        对于许多职场人而言,每天与自己的同事、老板一同工作成了一种常态。正因为如此,工作上相处的对象往往容易成为自己“最信赖”的人。然而,当你遭到同事、老板的“欺骗”时,会做出何种举动呢?最近,在安徽聚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工作的吴先生等人就遭遇了一场职场中的“信任危机”。
     
        事件:个人信息被老板盗用遭遇“被贷款”
        安徽省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员工吴先生于今年2月份入职公司担任公司企划工作,在入职1个多月后,公司法人代表找到他,劝说他为“一地故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办理刷单、租房业务。“老板说,刷单业务需要我们提供银行卡号并手持身份证拍照。同一天,老板又让我们签了一个免责声明,声明上指出这是公司法人代表个人行为,与我们员工无关。”吴先生回忆当时的情形。

        吴先生说,当时听说需要自己银行卡等信息,他还犹豫了一下,但同事告诉他,老员工们都被老板劝说提供了银行卡等个人信息,自己也就照办了。今年8月底,老板开始陆续辞退很多员工,他们打出银行流水发现,银行卡每月同一时间进账,然后在同一天把账划走。

        经银行工作人员的提醒,他们这才意识到自己是遭遇了“被贷款”。经过员工们相互查询后发现,目前,他们共有21名员工遭遇“被贷款”,发放贷款的平台分别是:分付君、会分期、蚂蚁白领、应花分期、盈家,总金额达二百余万元。更让他们着急的是,最近已经有网络贷款平台打电话通知他们还款,不然逾期便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热议:员工应对个人隐私负责
        吴先生等人的遭遇让不少网友表示同情,然而,事实上正如一名网友所言,“老板问你要信息,你敢不给吗?”职场上,基于对企业,对老板、同事的信任,员工们常常就将自己的私人信息告知老板,而不自知其危险性。

        “其实,越大、越有发展前景的公司越注重个人隐私的保护,这样的老板懂得尊重隐私、尊重员工。”许多网友都认为,好的老板不会过多地了解员工的信息。也有网友表示,如果老板是私下找到自己要求个人隐私等信息的,那么自己绝对不会答应,因为个人信息不属于工作内容的一部分,自己没有义务告知老板。

        另一边,也有网友认为自己会根据老板的需求告知其自己的情况。“如果是一些正常手续需要的个人隐私问题,我应该会配合。”网友“华仔”表示,有许多公司现在都会通过合理的沟通渠道征求职工的意愿,包括职工个人信息的了解。如果老板是这样的方式,且清楚地告知自己这些信息的用途,那么自己提供一下也无妨。同样,也有许多受访者表示,一般情况而言,老板都不会故意盗用隐私,以此伤害员工。所以员工也应当对老板有信任度,将需要的信息告知老板。

        除此之外,不少网友都表示,要有自我保护意识,有网友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如果要拿身份证复印件,可以在复印件上写明:仅供办理银行卡、劳动手册等专门用途,不做他用。这样就可以加强个人证件的隐私保护。当然,对于利用职工个人隐私和信息做非法用途或交易的,也应当在法律法规中明文加大处罚力度。”

        法律条文:遇盗用情况应积极维权
        职场中,如果发生老板盗用员工信息进行网络贷款等事项时,对员工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失的,员工们除了离职这个选择之外,也可以选择通过法律途径为自己维权,如果是情节严重已经涉嫌犯罪的情形,用人单位除了相应的民事责任之外,也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问:劳动者的哪些信息可以被用人单位知道?
        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双方之间即存在人身及财产的依附性。为了顺利履行劳动合同,双方之间应当互相增进了解。用人单位应当将单位的有关信息告知劳动者,同时也有权了解劳动者的个人信息。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哪些个人信息呢?

        首先,是劳动者的基本信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其次,是与劳动合同履行有关的信息。《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用人单位了解权的边界为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较为常见的有:“学历信息、工作经历、专业技能、特长等信息”。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的是用人单位是否有权了解劳动者的婚姻及生育状况。有观点认为,上述信息与履行劳动合同无关,用人单位无权了解。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上述信息虽然与履行劳动合同无必然联系,但是基于双方之间存在人身依附性,为了更好地了解劳动者,用人单位有权了解上述信息。我们较倾向于第二种观点,我们认为劳动者的婚姻及生育状况,对其职业稳定性会产生一定影响。且实践中劳动者的婚姻及生育状况已经成为“约定俗成”的基本信息,为大家所接受。不过,用人单位不得将上述信息用于对女职工的就业歧视。

        问:劳动者提供虚假信息,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答:用人单位向劳动者了解基本信息及与劳动合同直接有关的基本情况时,劳动者应当如实提供信息。实践中,劳动者在应聘时为了被录取会提供虚假的学历信息或工作经历。一旦被查实,用人单位有两种途径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用人单位发现提供虚假信息,用人单位可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是在劳动者试用期结束后才发现其提供虚假信息,则可以根据单位规章制度对其进行处理。劳动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属于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严重影响双方之间的信任关系。如果构成严重违纪,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规章制度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与此同时,员工入职时,也应当提供真实的个人信息。相较于个人履历,用人单位有时更看重的是一个人的人品。诚信是一个人最基本的道德品质。

        问:如果劳动者发现自己的私人信息被用人单位运用到其他用途,该如何维权?

        答:用人单位掌握劳动者个人信息后,只能用于劳动合同履行之用途。不得挪为他用,更不得进行违法活动。案例中,用人单位通过劳动者的个人信息进行小额贷款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如果对劳动者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的这类行为除了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已经涉嫌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鉴于现实生活中,公民身份信息被盗用的情形多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新增“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规定:“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需要提醒广大用人单位,有义务对劳动者的个人信息进行保密,不得用于与劳动关系无关的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