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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确定工伤需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2017-9-15

    来源:海峡人才报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且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所谓劳动能力鉴定在实践中通常被称为“评残”,是劳动者在被确定为工伤后,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三个档次,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一至四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到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是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其中,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聘请参加鉴定的医生应当具有中级以上的医学技术职称,并且由该委员会发给其聘书。


        需要引起劳动者重视的是,是否丧失劳动能力,是鉴定病退条件,进行工伤赔偿的证据之一。劳动者确定工伤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不仅是对个人负责,也是对企业负责。(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