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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内部调整能解除劳动合同吗?

    2017-8-15

    来源:海峡人才报


        案例:李先生2013年入职到一家公司,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岗位为媒体公关总监,月薪2万元。

        然而到了2017年6月,公司通知李先生,为精简组织架构,要撤销其所在岗位,请他转任公司基层销售人员,月薪降为5000元。

        对于公司的做法,李先生不同意,于是公司以“订立劳动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的理由,通知李先生解除劳动合同。李先生表示不接受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被公司口头通知被解聘,并将李先生原先的办公室换锁,禁止他来上班。

        李先生不服,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分析:按照《劳动法》的规定,“订立劳动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指的是: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

        而这家公司对李先生岗位的调整,是为应对市场变化采取的经营策略调整,显然不属于《劳动法》中的解释,所以这家公司与李先生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是不对的。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时,双方应协商一致书面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在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可在相近或类似岗位上安排劳动者工作,不得随意降低劳动者的工资标准,更不能简单地解除劳动合同。

        此外,如果遇到解聘,像案例中的公司所谓的“口头通知”也不合法,这3种《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方式才是有效的。

        直接送达
        口头通知辞退劳动者,可能会产生程序瑕疵,在公司承担解除劳动合同法律责任时,对于解除的事由及其程序的合法性无法证明,会面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法律风险。

        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应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当面送交本人,若本人拒绝签收或直接送达有困难,则应将当面送达的情况作出书面说明,以保留证据。    如果员工不在公司,用人单位还可以派人根据员工确认的联系地址直接送达。但需要注意的是必须要有两人以上一同前往,一人为人力资源部工作人员,一人可以是工会或其他部门员工,送达员工并要求签收。如果员工本人不在家,也可以请员工同住的成人直系亲属签收有效。

        邮寄送达
        直接送达被拒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应采取邮寄送达方式,最好通过邮局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员工寄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在快递单上必须写上送达的内容是什么。在快递寄出一段时间后,还需要到邮局去确认快递是否送达,邮局会给予正式的反馈,需要保留已送达或被拒收的证据。若邮件被退回未能送达,则人力资源部应将退回的信件完整保存,这是一份十分重要的未邮寄送达的证据。

        一般首先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确认的实际地址为准,劳动者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公司。如公司仅以户籍所在地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公司可能面临未合法送达解除通知手续,使得送达通知不产生解除劳动合同效力,而使公司面临不利局面。

        公告送达
        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能用直接送达或者邮寄送达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送达,视为无效,不发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因为用人单位在此之前没有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不符合法定程序,用人单位的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存在程序瑕疵,解除属于违法解除。

        公告送达要注意选择的媒体,要选取在国内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在选择报纸时应考虑受送达人可能出现的区域,然后对公告报纸进行针对性的选择,同时应遵循公示面大的原则。采取公告的方式,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