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能老人出现“老无所依”,谁来管?父亲去世,“遗腹子”继承不到遗产怎么办?村委会想办光伏发电合作社,法人身份咋解决?
随着民法总则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作为民法典的开篇之作,民法总则涉及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这些曾在现实中遭遇的难解“疙瘩”有望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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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护个人信息?
“您好,您在某某小区的房子考虑出售吗?”接到陌生人来电,却能准确报出你的个人信息,让人不安。
对此,民法总则草案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确保依法取得的个人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个人信息。
“许多企业根据掌握的个人信息向客户提供更加精准的服务,问题就在于要把正当使用和非法使用区别开来,并且严格界定使用个人信息的途径。”全国人大代表韩德云说,与三审稿相比,草案新增了“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确保依法取得的个人信息安全”的表述,就是要对合法和非法使用进行区别,强调要遵循合理使用与安全使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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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到底是什么民事身份?
“我们村委会没有法人身份,如果借不到组织机构代码,就没法签合同。希望在制定民法总则的时候,能给村委会一个法人身份。”这是来自宁夏银川兴庆区大兴镇新水桥村村支书王绍利的呼声。
近年来,各地不少村子引入公司化运营机制,建立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因为没有法律上的“名分”,村委会在很多经济活动中无所适从。
针对这些情况,民法总则草案专门设立了“特别法人”,其中就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全国人大代表李大进认为,在民法总则草案中赋予村委会等基层组织清晰的法律地位,有助于进一步确定其权、责、利,切实解决实际操作层面的问题,帮助他们更好开展经济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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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无所依”有望破解
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60岁以上人口超过2.3亿,并呈现未富先老、抚养比例较高、空巢化、失能比例较高等特点。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巷口法庭庭长黄志丽在审理涉及老年人权益的案件中发现,随着人口老龄化加剧,失独、失能、失智老人数量增加,有的老人无人赡养,晚年生活非常窘迫。
“未来就好了,民法总则草案将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也纳入监护范围。”黄志丽说,这意味着“老无所依”的老人可以享受到政府及社会各界的帮助而安度晚年。
杭州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检察官陈莺发现,这次编纂民法典工作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全过程,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强化规则意识,增强道德约束,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总之,民法总则草案提升了法律的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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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时效能否延长?
诉讼时效,是一项提醒人们不要“躺在权利上睡大觉”的制度。
根据现行民法通则规定,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但随着社会发展,经济交易方式和类型不断创新,要求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对此,民法总则草案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增加到三年是合适的。”韩德云说,“如果诉讼时效进一步延长,对证据的保护要求也更高,让诉讼难度增加,法院也会面临更大压力。”
此外,草案还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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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能继承遗产吗?
中国裁判文书网刊登了这样一起案例:女儿尚在娘胎中,父亲因工伤不幸去世。家人获得工伤保险金后,却并未给女儿留存。几年后,女儿一纸诉状将母亲等人告上法庭。
根据我国现行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意味着胎儿只有在出生后才有民事权利。不过,现行继承法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
胎儿的利益究竟如何界定和保护?民法总则草案给出了明确答案: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全国政协委员侯欣一认为,承认胎儿的民事权利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征,将对胎儿民事权益保护起到实实在在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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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手救人造成损害要不要赔偿?
“路见不平一声吼,紧急关头显身手”。但见义勇为者受了损害,责任谁来负?紧急救助时不慎给受助人造成伤害,是否还要承担民事责任?
“为匡正社会风气,鼓励见义勇为的行为,草案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在向大会作关于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时说。
草案同时规定,救助人因重大过失造成受助人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全国人大代表马瑞强表示,与三审稿相比,草案在原来规定的“救助人有重大过失”的基础上,又增加了受助人遭受“不应有的重大损害”作为需要救助人担责的前提。这相当于进一步限定了需要救助人担责的条件,对救助人利益的保护更加完整、全面,同时,又兼顾了受助人的利益。
此外,根据民法总则草案的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全国人大代表孙宪忠认为,这是针对当前我国见义勇为引发纠纷的案例实际,在法律上赋予见义勇为者一种请求权。
民法总则草案共做126处修改
3月1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法律委员会关于民法总则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决定将民法总则草案修改稿提请各代表团审议。修改稿对民法总则草案共做出126处修改。
经会议审议通过后,下一步将进行民法典的合同编、物权编、侵权责任编等各分编的编纂工作。在各分编编纂工作完成前,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民事单行法的规定与民法总则不一致的,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
上半年实现地方性法规电子报备
“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大力开展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建设,并建立了备案审查的衔接联动机制。目前信息平台已经完成测试,将于今年上半年实现全部地方性法规电子报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许安标说。
备案审查制度是具有我国特色的宪法监督制度,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宪法实施的重要方式。
近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的力度不断加大。2016年对“一府两院”报送的30多件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逐件进行了审查研究,重点对地方性法规开展主动审查。同时,对公民提出的认为违宪违法的审查建议进行处理,共研究处理了92件,对与法律不一致的问题进行了监督纠正。
福建委员:
草案彰显法律文明的时代特征
3月9日上午,出席全国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的住闽全国政协委员在各自界别分组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
在委员们看来,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总纲,民法总则的制定将极大推进民事立法的体系化进程,尤其是民法总则构建了完整的民事权利体系,强化了私权保障,将使其真正成为“民事权利的宣言书”。
李明蓉委员表示,民法总则规定民法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则,对调整民事关系,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构筑民法典的关键一步。她认为,任何法律在实践过程中都可能存在理解方面的问题,既要与时俱进,也需要司法者合理使用;同时,民法总则制定之后,其他法律亦要跟着进行调整与完善。
黄维礼委员认为,我国要走向依法治国,必须要有完整的法典规范公民行为。民法是规范我国公民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法律,民法总则草案的制定为下一步制定民法典提供了框架性的原则,对今后推进整个社会的法治建设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住闽全国政协委员们认为,民法总则草案在扩大监护范围、突出民政部门监护责任、细化撤销监护人资格规定等方面,与现行法律相比,进一步强化了国家监护职能,使“一老一小”的保障体系更加健全。同时,他们还对民法总则草案中提出的将绿色原则上升为民法原则表示认同,认为这有利于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遵守生态文明,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这对推进福建生态省建设也有积极意义。(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