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海峡人才报
中组部、人社部、国家公务员局颁布《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严肃考试纪律 确保公务员考录公平公正
近日,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共同颁布《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同时宣布废止2009年颁布的《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四方面与有关法律法规衔接
《办法》在四个方面与有关法律法规相衔接。
一是同公务员管理法规衔接。公务员管理法规要求对违反公务员录用纪律的报考者给予相应处理。《办法》在总结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报考者在报名、考试、考察、体检等环节中的违纪违规情形及处理进行了细化,作了明确规定。
二是同立法法衔接。2015年3月15日新颁布的立法法对部门规章的制定规范提出了新要求。为落实立法法要求,《办法》对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和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报考者取消当次报考资格、不予录用,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作为公务员录用考察的依据。
三是同刑法修正案相衔接。《办法》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关于组织考试作弊罪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对报考者和录用工作人员的相关守法和纪律要求,加大了对考试作弊行为的惩处力度。
四是同治安管理处罚法衔接。《办法》要求报考者自觉维护考试录用工作秩序,并对有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录用工作场所秩序,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报考者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处理。
三规定严把公考纪律关
为严肃公务员考试纪律,《办法》作出以下规定。
继续严把考生纪律关。《办法》规定,报考者如果有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等特别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将取消其考试资格,并长期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作为录用考察的依据。
加强对录用工作人员的管理。《办法》规定,录用工作人员组织、策划有组织作弊或者在有组织作弊中起主要作用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加大对高科技作弊行为的打击力度。《办法》总结近年来的实践经验,借鉴国家其他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的相关规定,增加了雷同答卷处理的有关内容,为惩处利用高科技手段实施作弊的行为提供了依据。
三措施维护考生合法权益
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提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工作的规范化水平,《办法》采取了以下措施。
完善程序。明确了现场处置、作出决定前告知、决定书制作及送达、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救济等一系列程序,以规范程序保障考生权益。
明确考生知情权和申辩权。《办法》规定,对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考生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及相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作出处理决定的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或者考试机构对考生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畅通救济渠道。考生对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记者 周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