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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社部:将曝光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2016-9-13

     

    来源:海峡人才报

     

     

    近日,人社部印发《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1711日起实施。

     

    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有七类

     

      《办法》明确,七类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社会公布。包括: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或者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情节严重的;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节严重的;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节严重的;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其他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这几类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既是当前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重点问题,也是与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密切相关的问题。同时,对于“情节严重”“数额较大”等程度性标准,《办法》没有作具体细化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按照规定予以确定和把握。对此七类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办法》规定,人社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公布,而非选择性公布。

     

    人社部门网站定期曝光违法单位

     

      《办法》规定,地市级、县级人社行政部门依据行政执法管辖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工作。人社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工作,对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进行社会公布。省级人社行政部门对在本行政区域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进行社会公布。

     

      地市级、县级人社行政部门对本辖区发生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每季度向社会公布一次。人社部和省级人社行政部门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同时,《办法》还规定,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可随时公布。

     

    社会公布内容和途径

     

      《办法》明确,公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包括四项具体内容:违法主体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注册号)以及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及相关处理情况。同时,也明确不得公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等信息。

     

      社会公布主要通过如下途径:应当在本级人社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公布,同时,在当地主要报刊、电视等媒体公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记入用人单位诚信档案

     

      公开信息之后,人社部门对被公布的用人单位还有哪些后续措施?对于此类用人单位,会将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及其社会公布情况记入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会信用体系;同时人社部门将与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实施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

     

      用人单位对社会公布内容有异议的,由负责查处的人社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复核和处理,并通知用人单位。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具体行政行为变更或者撤销的,负责查处的人社行政部门应当自变更或者撤销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社会公布内容予以更正。(记者 周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