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人事新闻  >  国内最新动态
手机扫码查看

    刚签劳动合同就被辞职?

    2016-9-6


        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的当天,就欺骗劳动者签署辞职申请。毕业生莫名其妙地“被辞职”后,将单位告到法院。




        去年9月,小杨应聘到杭州欧凯南京分公司工作,被派往南京台湾名品城担任营业员,合同期至今年10月10日。然而,去年10月7日,小杨突然接到公司通知称,同意他的辞职申请,立即执行。小杨莫名其妙,因为他根本没有递交辞职报告。


        思来想去,小杨意识到这个所谓的“辞职申请”和签合同那天被要求签的那份“须知”有关。小杨回忆,“须知”是与劳动合同放在一起,当时他没仔细看,就一起签了字。


        随后,小杨把公司告上法庭,以公司无故辞退自己为由,索赔9-10月的社会保险和相应经济赔偿金。庭审中,公司一口咬定,小杨是自愿辞职,并出示了有其签名的辞职报告。


        小杨的代理律师认为,公司的做法完全是为了规避终止劳动合同时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如果是劳动者提出辞职,公司就不用付这笔钱。


        法院认为,签署劳动合同当天就写辞职申请不符合逻辑。据此,法院认定小杨签署的辞职申请无效,并判决公司赔偿小杨各项损失1600元。



    相关链接:
    辞职后,用人单位不能“扣”档案


        现在,一些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因为种种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合同,于是劳动者单方提出要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规定,只要本人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就应予以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这当然也包括转移劳动者的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


        可是从目前看,一些用人单位往往不能接受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现实。特别是对单位的业务骨干,做不到“忍痛割爱”。劳动者情急之下,不辞而别,用人单位留不住人,只好“扣”住职工档案不放。


        有些人对此不太在意,认为档案可有可无。据了解,劳动监察部门在监察中屡屡发现此类问题,并对用人单位下达责令限期改正书,可是因为没有有力的行政处罚措施,用人单位对此置之不理。


        需要指出的是,用人单位应该理解“市场就业”这个概念。劳动者早已由“单位人”变成“社会人”,人才流动很正常。“扣”住职工档案,不仅有损职工利益,违反《劳动法》,对用人单位自身也是无益。如果单位与职工解除合同的手续都没办,那么,还会由此引发其它方面的劳动争议。


        当然,作为劳动者,也应该遵守劳动合同文本的内容。如果由于违反约定,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也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劳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