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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项证明“大松绑”

    2016-8-16


        准生证明、婚育证明、死亡证明……从生前到死后,我们日常生活中要办理的证明可谓有“一箩筐”。而“证多多”与办证难现象叠加,不仅让公众对一些职能部门不满,也存在着个人信息无法得以安全保障的潜在风险。


        近日,《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与《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的公告》发布,条条新规都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




    ■下月起这些证明无需派出所出具


        公安部、发展改革委等12个部门近日联合出台《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该意见自2016年9月1日起实施。《意见》指出:


        有关单位要求群众开具证明或者提供证明材料,要遵循于法有据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凡是公民凭法定身份证件能够证明的事项,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


        依法不属于公安派出所法定职责的证明事项,由主管部门负责核实。


        公民姓名、公民性别、住址变动情况等20项今后不再需要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和仍需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的9种情形。


    法定身份证件有的事项


        《意见》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是公民法定身份证件,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对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完全能够证明的以下9类事项,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


        9项事项包括:公民姓名、公民曾用名、公民性别、公民身份号码(含15位升18位证明)、公民民族成份、公民出生日期、公民出生地、公民籍贯以及公民户籍所在地住址。


    户口簿能够证明的情况


        《意见》还明确了凡居民户口簿能够证明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的5种情形:户口迁移情况、住址变动情况、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和更正情况、注销户口情况以及同户人员与户主间的亲属关系。


    不该由派出所证明的情形


        对于不再需要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意见》规定了6种情形,具体执行如下:


        需证明当事人婚姻状况的,凭当事人在使用部门的个人声明和能够提供的结婚证、离婚证、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者离婚证明书、配偶死亡证明等有效证件、证明材料证明,需要核查的,由使用部门按照规定进行核查。


        需证明当事人文化程度的,凭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或者学校、相关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书证明,或者依法办理公证。


        需证明当事人正常死亡或者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非正常死亡的,由医疗卫生机构签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需办理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的,由异地居住退休人员到居住地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或者县(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认证手续。


        因公民个人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填写、录入差错等原因,致使公民在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登记信息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登记信息不一致,需证明两者为同一人的,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核查,公安部门根据职责提供必要协助。


        需证明当事人未登记户口的,区分以下情形办理:因补发《出生医学证明》需核实新生儿未申报出生登记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向公安部门核查;因申报户口登记时需核实当事人未在其他地方登记户口的,由公安部门负责核查;因出国(境)定居需要办理无户籍公证的,由公证机构向公安部门核查。


    ■9类情形派出所仍有办理


        《意见》中,明确了需要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的9种情形:


        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公民更正或者变更姓名、性别、民族成份、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等5项户口登记项目内容,或者因户口迁移,凭居民户口簿无法证明的事项,需要开具相应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查阅户籍档案并出具。


        注销户口证明。公民因死亡、服现役、加入外国国籍、出国(境)定居、被判处徒刑注销户口,或者因重复(虚假)户口被注销,需要开具注销户口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出具。


        亲属关系证明。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历史户籍档案等能够反映,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在核实后应当出具。


        被拐儿童身份证明。经公安部门办案单位调查核实儿童为拐卖受害人,办理户口登记,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核实后出具。


        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公安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受理的捡拾弃婴(儿童)情况,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核实后出具。


        非正常死亡证明。公安部门依法处置的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除外),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依据相关公安部门调查和检验鉴定结果出具。


        临时身份证明。对急需登机、乘火车、长途汽车、船舶、住旅馆、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因丢失、被盗或者忘记携带等原因无法出示法定身份证件的人员,机场、火车站、港口等公安派出所和旅馆、考场辖区公安派出所通过查询全国人口信息系统核准人员身份后办理并注明有效期限。公民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因特殊原因未能出示居民户口簿的,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本着便民利民、优化服务的原则,在核实相关信息后办理并注明用途和有效期限。


        无犯罪记录证明。公安派出所在向社会提供犯罪信息查询服务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关于升学、服现役、就业等资格、条件的规定办理。公民因办理出国(境)事务需要,可以申请查询本人有无犯罪记录。使用犯罪人员信息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查询目的使用有关信息,对犯罪人员信息要严格保密。


        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的其他情形。


    ■怎样确保改革措施落到实处?


        据公安部网站消息,近日,公安部等12部门在联合出台《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的同时,还下发通知,就贯彻落实工作做出部署,公安部负责人表示,凡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凡是不属于公安机关法定职责的事项,任何单位不得再要求群众到公安派出所开具证明。


        一是进行全面清理。各地各有关部门都要对要求开具证明的事项进行彻底清理,对自行设定的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一律废止,并做好政策措施的衔接,避免出现服务和管理空档。二是推进信息共享核查。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核查、反馈等机制,在办理公共服务事项需要核查公民身份时,凡是可以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不再要求群众到公安派出所开具证明,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三是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公安部部署各省级公 安机关都要对公安派出所出具的9类证明制定具体式样、办理流程和操作规范,其他11个部门也将对基层单位办理相关事项制定具体规范。


    延伸阅读:

    身份证使用有新规


        近日,公安部、中央综治办、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八个部门制定并发布《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的公告》。


        公告明确要求,公民应当依法使用居民身份证,不得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增强居民身份证安全保护意识,妥善保管居民身份证,防止丢失、被盗;登记指纹信息的居民身份证可以有效防止被他人冒用,公民可积极主动到公安机关申请换领登记指纹信息的居民身份证;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复印、扫描居民身份证,不得扣留或者抵押公民的居民身份证。


    核查身份证人证一致性


        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居民身份证核查义务,严格落实人、证一致性核查责任。不依法履行核查义务致使公民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公民应当自觉配合居民身份证核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当场核查居民身份证的人、证一致性,不得擅自记录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


    不得扣留或抵押身份证


        公告要求,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复印、扫描居民身份证,不得扣留或者抵押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公民应当坚决抵制擅自复印、扫描居民身份证或者扣押居民身份证的行为。


        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对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严格保密。对单位内部建立的公民个人信息存储系统,要严格设定查询权限,严格控制知悉范围;要强化技术防护措施,严防信息泄露或者被窃取。


    鼓励申换登记指纹的身份证


        《公告》指出,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公民应当依法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公民应依法使用居民身份证,不得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公民应增强居民身份证安全保护意识,妥善保管居民身份证,防止丢失、被盗。


        登记指纹信息的居民身份证可以有效防止被他人冒用,有利于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有利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公民可积极主动到公安机关申请换领登记指纹信息的居民身份证。公民应坚决抵制擅自复印、扫描居民身份证或者扣押居民身份证的行为。


        《公告》指出,欢迎广大群众积极向公安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检举伪造、变造、买卖、冒用居民身份证以及泄露、窃取、买卖、冒用公民个人信息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冒用身份证将列入黑名单


        公告要求,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要建立不良信用记录人员“黑名单”制度,对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个人,要列入不良信用记录“黑名单”库,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时进行必要限制,推动落实联合惩戒机制。


        广大群众可积极向公安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检举伪造、变造、买卖、冒用居民身份证以及泄露、窃取、买卖、冒用公民个人信息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