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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省国防动员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2016-8-3

     

    来源:海峡人才报

     

     

      729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福建省国防动员条例》,将于10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预备役人员和国防勤务人员在执行任务期间,继续享受原工作单位的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

     

    条例吸收邵武等地民兵预备役人员组建应急队伍参与抢险救灾等非战争军事行动的经验做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预备役人员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和企事业单位应加强专职人武干部、民兵干部队伍建设,协助兵役机关做好有关预备役人员的登记和管理教育工作,加强平战结合的民兵应急队伍常态化建设。预备役人员应依法参加训练、演练、遂行非战争军事行动,其所在单位应给予支持和协助。

     

    条例规定,预备役人员和国防勤务人员在执行任务期间,有单位的享受原单位收入待遇,没单位的由当地县政府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发放误工补贴,并享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企事业单位阻挠公民执行任务的,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他们在执行任务期间的收入的,将被责令限期支付,否则要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加付赔偿金,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