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海峡人才报
我省出台实施意见
无户口人员可登记户口
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将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的户口登记问题,并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
《实施意见》依法分类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对四类无户口人员制定了相应政策,并要求今年年底前,有关部门要出台配套措施并向社会公布。主要内容如下:
●未办理出生户口登记的无户口人员
◎国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
以《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婚姻状况证明作为常住户口登记依据,实行随父随母自愿原则。
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须向助产机构申领或向有关部门申请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再申请办理。
婚内生育的,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居民户口簿、结婚证申请办理。
非婚生育的,随母落户的,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母亲一方居民户口簿、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随父落户的,需一并提供亲子鉴定证明。
户籍在我省的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户籍在我省的公民一方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
◎国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
属华侨身份的,按我省《华侨来闽定居办理工作暂行办法》规定办理。
具有中国国籍、不属华侨身份的,按我省《关于国外中国公民回闽落户办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办理。
◎港澳台出生的无户口人员
户籍在我省的公民在我国港、澳、台所生子女,尚未取得港、澳、台合法身份的,可凭出生证明、入境证明材料以及父母出入境证件和父母一方我省居民户口簿登记户口。
●被收养或捡拾抚养的无户口人员
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1999年4月1日前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办理事实收养公证。
被依法收养或者经事实收养公证的,可凭《收养登记证》或者事实收养公证、收养人居民户口簿,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并依法登记收养关系。
被捡拾抚养的无户口人员,要针对具体情况,由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并采集血样进行“打拐”备案后,并会同当地政府进行相应处理,给予户口登记。
经查确定为被拐人员或者属生父母私下送养的,应当办理常住户口注销。
●户口被注销的无户口人员
被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在注销地办理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由现居住地公安机关帮助协调恢复其原籍地户口。查找不到原籍的,由现居住地公安机关调查核实,采集血样进行“打拐”备案并排除刑事嫌疑后,可在现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
在2003年8月前被注销户口的刑满释放人员,可凭监狱管理部门《释放证》或者《假释通知书》申请办理。
户口迁移证件遗失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可以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户口迁移证件。
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在原籍户口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户口迁移证件超过有效期限且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可直接向迁入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其他无户口人员
在救助管理机构和安置机构中超过3个月仍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滞留人员,由民政部门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落户申请。
根据现行规定及本实施意见仍无法解决的其他无户口人员,实行申报对象定期报告、公安机关会商解决的户口待定考察制度。(记者 周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