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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患病被解雇是否有补偿

    2016-4-28

       

        网友疑问:

        我爱人在一家私企工作多年,现在生病了,且一时难以治愈,近期无法上班,单位就发出了解雇通知。我们希望单位给点补偿,但老板说,是你们自己不能来上班的,又不是企业不要你们,哪来的补偿?请问这方面有什么规定吗?

     

        专家回答:

        首先肯定,该老板的说法是不对的,下面我依据法律作些介绍。

     

         第一,关于医疗期的规定。所谓的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另外,根据《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的相关规定,对于某些特殊疾病(癌症、精神病、瘫痪)的员工,24个月的医疗期内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任何职工一旦生病,单位不得马上解除或终止合同,必须等其医疗期满之后才能办理退工手续,否则同样构成非法解雇,需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关于经济补偿的规定。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6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你可以具体对照一下上述规定,若你丈夫还处于医疗期之内的,单位不能解除合同;若超过医疗期确实还不能上班的,单位则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应给予规定的经济补偿金。(劳动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