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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伪造证书实现就业 劳动合同无效

    2016-1-27


    案例:


        北京一家生活用品公司与杨女士签订劳动合同后,发现杨女士的毕业证书系伪造,随即将其诉至法院。该案现已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结。


        2008年11月28日,北京一家生活用品公司与杨女士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杨女士任该公司培训部副经理,月工资4000元,合同期为一年。


        合同签订当天,杨女士入职开始工作。2009年3月26日,杨女士向公司递交请假单,之后再未到岗工作,属于旷工。


        公司发现,签订合同时,杨女士所提供的学历为某大学英语教育专业本科文凭,但经公司与该大学联系得知,毕业证系伪造。因此,公司认为杨女士存在欺诈行为,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确认双方劳动合同无效,并拒绝支付2009年3月1日至5月11日的工资4625.07元、25%经济补偿金1156.27元和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604.71元。


        杨女士表示,公司所述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及岗位属实。但工资除基本工资外还有通讯费130元、交通费60元及每天的餐费7元。在公司上班至2009年3月底,因身体状况请假,未再上班,但通过电话、短信的形式向公司总经理及部门主管请假。毕业证书是真实的,签订合同时提交了该学校毕业证复印件,公司并未询问大学证书的情况,双方也并未对学历要求进行约定,因此,学历真伪对劳动合同的效力并无影响,且大学档案馆无权对毕业证的真伪进行鉴定。


        2009年10月21日,双方在仲裁庭开庭时,杨女士依法向公司送达解除劳动通知书,在此之前,公司并未收到杨女士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另外,杨女士上班期间还存在加班情况。因此,她要求公司支付2009年3月工资3954.38元、25%的经济补偿金988.60元;支付2009年4月1日至10月21日期间的工资30355.08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7588.77元;支付加班费5993.86元、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336.44元。


    法院审理: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以欺诈等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由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无效。


        案例中,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杨女士在明知其毕业证书系伪造的情况,仍然向公司出示该证书,使公司陷入错误认识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因此,法院确认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应属无效。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2009年4月1日后,杨女士并未向原告提供劳动,因此,杨女士要求公司支付2009年3月工资3954.38元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杨女士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25%经济补偿金、加班费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双方劳动合同无效,公司仅需向杨女士支付2009年3月的工资。(劳动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