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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辞而别,属于非法解除合同

    2016-1-6



    案例:


        郭琳琳入职一家公司后,公司出资1.5万元让其参加一项专门的技术培训。当她培训归来,因所负责的工作担子重、责任大,平时忙得晕头转向,甚至常常不得不“白加黑”“5+2”,然而收入却不能让自己满意。


        通过再三考虑,郭琳琳决定跳槽。因担心被公司拒绝,她选择不辞而别。不料,一个月后,郭琳琳收到法院寄来的公司起诉状副本,要求其赔偿1.5万元的培训费用。法院支持了公司的诉讼请求。


    专家解析: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指出:“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正因为郭琳琳不辞而别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而她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来源:劳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