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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省出台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2015-12-30



        日前,省教育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联合出台《福建省兼职教师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职业院校可将教职工编制的30%用于聘请兼职教师,兼职教师的报酬以市场价为指导,由职业院校与对口合作的企事业单位或兼职教师本人双方协商确定。


        《办法》对兼职教师的基本条件作出明确规定,应具有5年及以上与拟聘请岗位相关的生产实践经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应级别执业资格)或高级工及以上技术等级职业资格。特殊情况也可聘请具有特殊技能,在相关行业中具有一定声誉的能工巧匠、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和省级传承人。


        《办法》还明确了兼职教师的优惠条件。鼓励、支持兼职教师参与教学科研、专业建设、团队建设和职业技能大赛;鼓励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的兼职教师参加教师职称评审;兼职教师的报酬以市场价为指导,由职业院校与对口合作的企事业单位或兼职教师本人双方协商确定。


        此外,《办法》还允许中等职业学校和未实行生均定额拨款的高职院校,将不超过总编制的30%用于自主聘请兼职教师,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以当地同类学校编制内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予以专项补助。(来源:福建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