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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省出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细则

    2015-12-30


        今年9月,省政府出台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具体实施办法,将改革分为“新人”“中人”“老人”三类。


        日前,经省政府同意,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出台《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涉及改革的相关事业单位参保和养老金发放等问题予以明确,整个参保也体现“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原则。




    不在改革范围内的人员如何参保?


        此次改革涉及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意见》明确,已参加我省试点且不在改革实施范围内的2014年9月30日前已经退休的人员,原有退休养老待遇标准不变,今后待遇调整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执行。


        已参加我省试点且不在改革实施范围内的2014年10月1日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可以比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退休时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和职业年金待遇,也可选择转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编制内劳动合同制工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


    生产经营性事业单位如何参保?


        《意见》明确,2014年10月1日起,已划分为生产经营性事业单位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单位及其职工,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继续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已划分为生产经营性事业单位但未转企改制到位的单位及其编制内职工,尚未参保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确认其转企改制到位的时点后:一是转企改制到位时点之前已退休的人员,继续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制度。二是转企改制到位时点之前的在编在岗参保人员,可继续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制度;也可选择转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选择转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在该制度内退休的,其2014年10月1日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可视同缴费年限可以享受转制补贴。


        生产经营性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和转企改制到位时点之后新进的人员,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转制补贴标准为:转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上一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2014年10月1日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可视同缴费年限×0.3%×120。退休时转制补贴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划入,并分120个月发放,发完为止。今后,国家出台新的转制补贴办法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个人缴费基数如何测算?


        《意见》用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参保人员月缴费基数的计算公式。


        执行机关单位工资制度的参保人员月缴费基数=上一年度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发放工资月数+年终一次性奖金÷12。


        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参保人员月缴费基数=上一年度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发放工资月数。


        那么,改革之后个人每月需要缴纳多少呢?以执行机关工资制度的参保人员为例,每月工资加补贴共6000元,年终奖金12000元,个人缴费的基数为6000元×12个月÷12+12000元÷12=7000元,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即7000元×8%为560元。


        机关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以第一个月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以及规范后的津贴补贴三项之和,作为参保当年缴交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的月基数;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以第一个月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以及绩效工资三项之和,作为参保当年缴交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的月基数;从其他机关事业单位调入的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若调动当年已在调出单位缴费的,在新单位的月缴费基数仍按调出单位的标准执行,第二年则按其在新单位的实际工资发放月数和标准确定月缴费基数;若调动当年尚未在调出单位缴费的,参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上年度工资标准,计算确定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的月缴费基数;从企业调入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制内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的月缴费基数参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上年度工资标准。上一年度内工资标准发生变动的,确定本年度月缴费基数时,上一年基本工资、上一年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上一年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或上一年绩效工资)应根据实际发放情况进行汇总。


    养老保险如何转移接续?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方面,统筹基金转移按本人各年度实际缴费基数的12%计算。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的缴费基数的12%计算。


        个人账户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为参保人员历年参加有关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个人缴费本息之和。其中,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为2014年10月1日后的个人实际缴费本息;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分段计算,1998年1月1日以前为个人缴费本息,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1日期间为按缴费基数11%确定的金额及利息;2006年之后为按缴费基数8%确定的金额及利息。


        针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涉及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认定,《意见》明确,参保人员从机关事业单位转入企业,2014年10月1日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连续工龄若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其已参加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试点的实际缴费年限不再重复计算;若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可按参加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试点的实际缴费年限计算。从企业转入机关事业单位,其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予以确认,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因各种原因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不再符合我省实施办法参保条件的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应当转入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此外,《意见》指出,职业年金基金转移办法另行规定。


    ■注意
    这些人须要补缴费


        《意见》对改革启动时间与实施时点不同的问题也进行了详解。


        改革启动前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的工作人员,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时应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补缴月数为2014年10月1日至改革启动时其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月数,所需补缴金额由参保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的缴费比例承担。


        2014年10月1日至改革启动时点期间,已按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试点政策缴费且继续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人员,应按照福建省实施办法重新计算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并对已缴纳金额进行核算。


        2014年10月1日至改革启动时点期间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由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按照我省实施办法的规定补办参保缴费并重新核定基本养老金和职业年金待遇,对已经发放的退休待遇进行核算,多还少补。


    ■盘点
    25省份公布养老金“并轨”方案


        今年1月份,国务院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本决定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和办法,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后实施”。


        截至目前,包括福建在内,已有北京、云南、甘肃、陕西、湖南、湖北、天津、黑龙江、四川、山东、上海、江苏、吉林、辽宁、山西、江西、广西、宁夏、河南、内蒙古、重庆、河北、安徽、青海等25个省份公布了相关实施方案。


        各地的方案基本都遵照国务院的改革办法,对政策出台前后不同时期退休的3类人实行区别对待,同时设置“过渡期”。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的比例也都按照8%和20%执行。


        不过,在缴费基数的计算上,各地则有所差异。北京、辽宁、黑龙江、天津、山西、云南等地明确,机关单位个人缴费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而上海则在实施办法中规定,个人缴费基数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收入确定。


    ■专家
    改革是为形成公平的养老体系


        人社部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金维刚介绍,“双轨制”造成了两种不同的养老保障制度,从而导致待遇差别。他介绍,我国的养老金“双轨制”现象由来已久,实际上对其改革的探索已经超过20年。养老金并轨,就是为了解决在养老保障方面的公平性问题。


        据悉,1991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使企业职工的养老从“单位保障”迈向了“社会保障”。从那以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也开始进行探索,但改革进程相对滞后。


        苏海南也表示,此次并轨是为了解决过去机关事业单位不缴费,养老待遇还高于企业退休人员的问题,以形成公平合理的养老体系。(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