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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积金条例13年首次修订

    2015-12-24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这是该条例时隔13年后的首次修订。


        作为“五险一金”中的“一金”,公积金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近年来,缴存悬殊、资金沉淀、使用不便,住房公积金诸多问题持续引发社会关注。此次修订稿中有哪些亮点变化?是否真正能够扫除弊端,惠及职场一族呢?

     


    变化1:改变缴存肥瘦不均 避免天价公积金


        条例修订:修订稿明确提出,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不得高于平均工资的3倍,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上限不高于12%,下限不低于5%。


        现行公积金条例公平性被质疑最多的地方,是各地、不同行业缴存比例、缴存基数不一。条例中对缴存底线和上限只是原则规定,并不强制,导致公积金缴存差距悬殊。


        所谓公积金缴存比例,是指公积金与工资总额进行计算得出的结果。由于缺乏强制,各地公积金缴存比例低的只有5%,高的已达到25%。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也不一致,有的地方采用的是基本工资,有的地方则是职工的津补贴和工资之和。


        据了解,以前一些省市的电力、石油、烟草、金融等国有垄断行业的公积金缴纳基数多达四五万元,个人和单位合计缴纳公积金上万元,且规避了缴纳个人所得税,被称为“天价公积金”。而在餐饮服务业、劳动密集型产业等低收入群体只有一两百元,公积金差距几十倍,加剧了收入分配的鸿沟。


        不少受访者反映,希望条例修订后能严格执行,让公积金使用更加公平,并真正做到为己所用。

     


    变化2:扩大职工覆盖面 惠及更多低收入群体


        条例修订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享受公积金贷款等政策。


        在目前实施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只有正式单位的职工,才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个人和单位同时缴存。个体户、自由职业者等则无法缴存公积金,也享受不了公积金贷款等政策。


        住建部统计显示,截至20157月底,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1.1亿人。而国家统计局公布数据显示,2014年末全国城镇就业人员达3.93亿人。


        内蒙古一位地级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介绍,当地所有财政供养人口以及国有企业住房公积金全覆盖,但个体私营企业缴交面不足10%。记者了解发现,类似情况在全国十分普遍。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教授胡刚表示:“相比公积金缴存多与少,有和无是更大的不公平,但遗憾的是,没缴纳的群体多数收入低、维权渠道少、博弈能力弱,制度设计者和管理者应对此更多考虑。”


        那么,个人缴存公积金是否能和城镇职工一样享受同等数额补贴?政策执行的阻力如何破除?对此,一些专家建议,应强制用人单位尤其是私营企业为个人缴纳住房公积金,还要考虑像缴纳社保一样强制执法,才能真正扩大制度受益面。

     


    变化3:避免增值收益“化私为公” 保障缴存人权益


        条例修订删除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建设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的规定。


        现行条例明确规定,公积金属于缴存人所有,只是由专门机构代管。然而,近年来,全国多地出现“公积金收益用途”争议。2013年,武汉市动用公积金增值收益来建公租房曾引发社会关注。公积金增值收益到底属于谁?


        广州市政府公开的数据显示,自1992年广州市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截至20156月,累计实现增值收益127.61亿元,除了提取风险准备金19.89亿元、提取管理费用9.57亿元,光上交市财政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68.81亿元。也就是说,广州公积金20多年的累计收益超过一半进入了财政的“口袋”。


        政府“代管”收益却被“化私为公”。“增值收益上缴财政,用于保障房建设,相当于政府拿了属于部分缴存人的收益,转嫁了自己应承担的公共服务责任,损害了缴存人利益。”广州市政协常委曹志伟说。


        一位地方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表示,近两年,有关部门曾多次开会商议公积金条例修改,但多地对删除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保障房补充资金反对强烈。“这一条的修订相当于动了地方的‘大奶酪’,改革阻力可想而知。”


        胡刚表示,此次条例修订稿明确增值收益归属是一个巨大进步,堵住了政府随意伸手缴存人腰包的渠道。


     

    变化4:促进资金保值增值 不使其“坐等贬值”


        条例修订促进资金保值增值。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大额存单、地方政府债券、政策性金融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支持证券等高信用等级固定收益类产品。


        以往,受投资渠道狭窄等因素制约,加上物价水平不断上涨,出现住房公积金巨额结余保值增值难、个人账户收益“跑不过CPI”的情况。


        现行公积金的增值收益规定是,金额缴存一年以上的按照三个月定期利率计算,缴存不足一年的部分按照活期利率计算。以现行利率计算,银行执行的3个月定期的利率仅有1%左右,1万元公积金,一年利息所得也就100多元,只能“坐等贬值”。条例修订后,拓宽了公积金投资渠道,有望提高收益。


        截至2014年底,公积金贷款余额为2.55万亿元。有业内人士估算,如果包括住房公积金在内的房贷资产证券化率能够达到50%,可提供超过7万亿元的流动性。但也有业内人士认为,公积金管理中心属于非银行金融体系,如果缺少相应的严格管理体系,将来可能会产生风险。


        此外,修订条例虽然提及了提高公积金增值收益和具体渠道,但对增加收益后民众能享受到多少增值收益却没有明确,不少人对此也表示疑虑,认为“政策还得说明白”。


     

    变化5:公积金提取更加便捷 将成为真正的“住房货币”


        条例修订:在原来购房、支付房贷之外,租房、装修、支付物业费等住房类消费,都可以使用住房公积金,同时简化办理这些业务需要交纳的材料,贷款办理时限从15日降低到10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公积金省级统筹。


        办理公积金时遇到的“手续繁”“到账慢”“限制多”等问题,一直为人诟病。


        一些民众抱怨公积金使用范围狭窄,只能买房时才能提取,租房、装修、缴纳物业费等却都不能使用公积金,特别是遇到工作变动,异地提取和使用公积金贷款更为困难。


        有专家表示,过去异地难以通用的原因是资金管理权在地方政府,归集和贷款业务在经办银行。由于管理分散,并且各地使用系统不统一,主管部门要统计数据只能等各地上报,监管和统筹效率很低、效果不佳。


        清华大学房地产研究所所长刘洪玉表示,拓宽公积金的适用范围,简化使用手续,有助于公积金真正发挥“住房货币”的作用,起到应有意义。


        一些业内人士表示,从管理层面,目前数万亿元的资金分散在全国几百个住房公积金中心,缺乏明确的机构进行统一管理,所以应当尽快明确改革方向,设立全国联网的时间表。(来源: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