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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再出新政为企业“减负”

    2015-7-1


        6月24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降低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率,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再降社保费率 每年为企业减负270亿元


        会议决定,在已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基础上,从10月1日起,将工伤保险平均费率由1%降至0.75%,并根据行业风险程度细化基准费率档次,根据工伤发生率对单位(企业)适当上浮或下浮费率;将生育保险费率从不超过1%降到不超过0.5%;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超过合理结存量的地区应调低费率。


        我国社会保险费率高,素来为外界所诟病,企业希望“减负”的呼声一直很高。


        今年年初,人社部相关负责人专门对此作出解释:“我国5项社会保险费率中,主要是养老保险费率偏高,其他4项社会保险的费率之和约为12%,处于中等偏上水平。”


        “近年来就业局势保持稳定,失业保险基金有一定结余,我们也有比较强的支撑能力。未来工伤保险费率和生育保险费率将在总体上予以降低。”人社部副部长胡晓义在今年3月曾这样表示。


        时隔3个多月,国家对调低工伤保险费率、生育保险费率的“允诺”如期兑现。本次国务院常务会议表示,“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是为企业减负的定向调控重要举措,有利于稳增长、促就业。” 值得注意的是,这是近4个月来,国务院第二次降低社保费率,加上此前将失业保险费率由现行条例规定的3%统一降至2%,目前五项社会保险中,已降低三项缴费比例。


        如果以上政策能够顺利落实,那么“预计每年将减轻企业负担约270亿元”,这对企业来说,无疑是个“大红包”。


        根据目前我国社保政策的相关规定,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的缴费比例累计,企业承担30%左右,个人缴费11%左右,整体社保费率超过40%。


        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是为企业减负的定向调控重要举措,有利于稳增长、促就业。而今年2月,国家提出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初步测算,仅这一减费措施每年将减轻企业和员工负担400多亿元。


        企业的负担较重,降低社保费率是情理之中,有专家表示,生育保险、工伤保险都是“现收现付”制,同时,每年结余又比较多,选择降低费率是较好的政策选择。


    ■养老、医疗保险或迎降费


        相比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在五项社保缴费中,占最大比例的是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扩大参保缴费覆盖面,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有专家认为,养老保险、医疗保险降费是大势所趋。


        在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率相继降低之后,养老、医疗保险缴费比例调整也在出现松动。


        今年年初,人社部就曾指出,从长远看,养老保险需要采取多种措施,拓宽资金的筹集渠道,以增强收支平衡能力,为降低费率创造条件。医疗保险方面将通过完善费率和待遇调整机制,鼓励各地结合职工医保门诊统筹,适当调整个人账户的政策,理顺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的基金结构,指导有条件的地方适时适当降低医疗保险费率。


        实际上,在一些地方医疗保险费率已经在调低。今年3月,合肥市就将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率由8%调整为7%;今年5月,昆明市将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率由原来的10%降低到9%。


        据了解,养老保险、医疗保险降低费率存在结构性问题,并不容易推进,比如一些地区养老保险收支已经“入不敷出”,在此情况下再要求降低缴费比例难度较大。


        “养老保险、医疗保险降低费率问题上不能全国‘一刀切’”,首都经贸大学教授庹国柱认为,可以在基金结余较多的省市先行推进,然后逐步实施。



    ■我省:失业保险费率降至2%


        日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联合印发《关于调整福建省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适当降低全省失业保险费率。


        文件规定从2015年3月1日起,全省失业保险费率统一由3%暂降至2%,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的具体比例为:用人单位按照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职工的月工资总额的1.5%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其月工资总额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


        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可不缴纳个人失业保险费,但本人自愿缴纳除外。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已自愿缴纳其月工资总额0.5%的失业保险费的,享受与城镇失业人员同等的失业保险待遇。


        因降低费率造成统筹地区当年失业保险基金收不抵支时,先由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历年结余支付,仍有不足部分由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补助,并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办〔2006〕233号)有关规定执行。


        缴费单位已按原费率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可在以后月份缴纳失业保险费时抵扣,以抵扣后的金额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 (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