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人事新闻  >  国内最新动态
手机扫码查看

    毕业生“就业创业证”替换“就业失业登记证”

    2015-5-27
    来源:海峡人才报

        近日,省人社厅下发《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高校毕业生按需求可申领“就业创业证”,替换原来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根据《通知》,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即当年1月1日至6月30日,需申领“就业创业证”的,由毕业生本人登录福建省毕业生就业公共网,按要求网上填写《福建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申请登记表》,经所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审核、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复核后,由所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下载打印表格,毕业生本人或委托所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凭加盖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印章的《福建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申请登记表》及申请人身份证,向高校所在地或创业地的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创业证”。

        同时,对于已经离校,包含毕业年度内离校的高校毕业生,可直接向就业创业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有关登记,申领“就业创业证”。

        “就业创业证”由省人社厅统一印制,原“就业失业登记证”继续有效,不再统一更换。尚未使用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可继续向各类劳动者发放。

        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扣减限额标准为每户每年9600元。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型微利企业,按规定落实好减低税率和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月销售额和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时,个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或申请贴息的其他形式小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