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5年普通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工作的通知

    2015-4-1
    各设区市教育局、人社局(公务员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直有关单位,省属有关学校(单位):   根据《福建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现就2015年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   从事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的在职在岗教师,具备相应教师职务任职条件的,可申报评审相应教师职称,其任职年限及任职条件计算时间均截止至2014年12月31日。   二、评审条件   中小学、幼儿园申报评审人员应具备《福建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福建省幼儿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试行)》(闽教人〔2014〕20号)规定的评审条件。其中,继续教育要求按照原人事部等四部委《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国人部发〔2007〕96号)规定执行。   上一次参加评审未获通过,本次评审又申报的,应有新的教育教学成果。   在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委托举办的教育教学培训班上授课,可相应视同省、市、县级教学示范课、观摩研讨课或学科讲座;根据教育部开展的“一师一优课、一课一名师”活动精神,被国家评定为“优课”的可视同一次省级公开课,省级评定为“优课”的可视同一次市级公开课,依此类推。   三、评审办法   参照福建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省教育厅《福建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教师职称评审办法(试行)》(闽人发〔2012〕176号)执行。学校根据教师岗位空缺数量和工作需要,组织竞争推荐。推荐人选中已具备相应资格与晋升评聘的人员比例由设区市研究确定。   四、推荐人选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评审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实现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务聘任和岗位聘用的有机统一。其中,推荐参加评审的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小中高”)人数控制在800名(推荐名额分配按各地专任教师比例分配,具体见附件1)。各地在推荐人选时要坚持标准、严把质量,注意推荐优秀的中青年骨干教师。   正高级教师推荐人数和评审工作待国家人社部、教育部确定后,另行部署。   五、推荐评审程序和要求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省人社厅和教育厅负责组织评审正高级教师、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小中高”),其他等级教师职称评审由市、县(区)组织实施。省属学校(单位)教师职称申报评审按原规定执行。   (一)各地、学校(单位)应将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及任职标准条件、评审办法等文件向教师公开,组织教师申报。   (二)申报人员应如实填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务申报表》、《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晋升职务评审简明表》等,并提供相应的材料,填写内容应与所提供的材料相一致。对伪造学历、资历、论文著作、科研成果、获奖证书、工作量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一律取消其参评资格,已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予以撤销,已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予以解聘;自查实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报。因材料不齐全等问题,影响职称评审的,由申报人及所在单位自行负责。   (三)学校(单位)要认真核实教师申报材料,并将申报材料在学校(单位)内公示,学校(单位)应在《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务申报表》推荐意见栏中注明“经公示(公示日期为××年××月××日至××日),材料真实,符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条件,同意推荐”,同时将申报材料按隶属关系分别送县(市、区)教育局或设区市教育局、省直有关厅(局)。   (四)县(市、区)教育局和有关部门负责对所属学校(单位)申报人员的师德、履职表现、教育教学工作业绩等情况进行考核,推荐人选经当地人社局(公务员局)审核同意后报送设区市教育局。   (五)设区市教育局组织辖区内推荐人选进行说课讲课(《说课讲课评议意见》见附件3)后提交相应评委会评审;省属中小学、幼儿园、教研机构推荐人选说课讲课由省教育厅组织。   五、工作要求   (一)职称评审涉及教师切身利益,各地应认真学习、掌握我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政策、内容和要求,抓紧时间、合理安排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年度推荐评审工作,规范评审程序,提升评审质量,确保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二)各地及有关学校(单位)应对申报人员提供的论文进行网上检索,登陆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站(Http://www.gapp.gov.cn/)确认申报人员提供的刊物是否为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发行。发表在非法刊物或在相应期刊上检索不到的文章不能作为论文成果。   (三)省属中小学、幼儿园和教研机构申报评审材料请于2015年4月20日前送达省教育厅人事处(职改办);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申报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评审材料请于2015年5月20日前送达省教育厅人事处(职改办)。逾期未报送材料的地区视为放弃本年度职称申报资格。各设区市教育局、省属学校(单位)报送材料的同时须提交申报人员名单汇总表(见附件6),并附电子版。   (四)评审收费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费〔2008〕361号)规定执行。   本《通知》及有关表格可在福建省教育厅门户网站(http:/www.fjedu.gov.cn)人事处职称申报栏下载。   联系人:张梦全、何丽,联系电话:0591-87091309、87091355,邮箱:jytrsczc@fjedu.gov.cn。   附件:1.高级教师(小学、幼儿园)推荐名额控制数    2.福建城镇中小学教师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支)教情况登记表    3.福建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评审考核情况表    4.福建省中小学教师晋升职务评审简明表    5.福建省幼儿园教师晋升职务评审简明表    6.福建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申报人员汇总表    7.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务申报表    8.福建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申报人员评审材料清单   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3月26日 附件中的相关表格请登陆以下网址下载:http://www.fjedu.gov.cn/html/xxgk/rsxx/2015/03/27/b5508ec7-8ddd-47e4-ba30-7b7bc3e640e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