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领导不是法院院长“流水线”

    2014-9-26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李朝晖 9月22日,浙江平阳县委书记王中毅拟提任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候选人的消息,遭到众多网友吐槽,北京一个基层法庭在官方微博上发问,质疑其是否需要法院工作背景、法学理论基础和司法实践经历。(9月24日新华网) 从以往的干部任用实践来看,基层党政领导转任法院院长并非孤例,相反在近些年呈现出风生水起之势。笔者以为,从理论条件与实践条件来看,党政领导都不宜担任法院院长,否则将给本已艰难推进的民主法治建设和司法体制改革带来束缚。 其一,任职资格不符。在中国的干部体系中,法院院长更多的被认为是行政职务,这是中国传统“官本位”观念使然,使得人民法院更容易只被归属为党政机关。但实际上,人民法院还是司法体系中的审判机关,法院院长首先是一个审判职务,其次才是行政职务。《法官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法官即包括院长、副院长、庭长在内的审判人员,所以,法院院长首先是一名审判员、法官。《法官法》第九条还规定,法官必须具有法律专业背景,从事法律工作满两年,并通过全国统一的司法考试。综上,无论从哪个任职资格条件来看,不具备法律专业背景和司法实践的党政领导进不了法官的门槛,更到不了前提必须是法官的法院院长的岗位。其二,易受行政干扰。法院院长作为法官之首,同时也是一名审判委员会委员,必然要履行审判职责,参与专业性极强的审判事务。党政领导绝大部分没有从事过专业性的法律和审判工作,有的只是从矛盾纠纷调解中获取极少的、模糊的法律知识。他们浸淫机关日久,虽然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树立法治观念,但不可否认的是,在目前法治社会还远未成熟的情况下,党政领导必然深深的打上了行政思维和机关工作套路的烙印,这与法院院长、法官须首要具备的法律素养相悖。当然,并不能简单的说一名具有多年领导工作经验的党政干部就一定不能适应法院工作环境,而我们目前面临的一个尴尬事实是,基层法院长期以来广受“人情案”、“关系案”的诟病,其中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法院容易受地方行政力量和社会关系的干扰。党政领导突然转换至法院领导岗位,绝对不能排除他的行政惯性思维及其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对办案形成干扰的可能性。 法官是一个神圣、庄严的职务,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惩恶扬善,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近年来,社会上反映比较多的是司法机关的人财物受制于地方,司法活动易受地方保护主义、人情和金钱关系的干扰,影响司法权威,损害群众利益。鉴于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了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目标。目前在部分省份推行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的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可谓切中时弊,对症下药。 党政领导不是法院院长的“生产线”,不能成为阻碍司法体制改革的一个可能的前置条件。只有坚持以专业的精神和干部“四化”的原则选拔好人民法院的领头羊,才能保证司法体制改革的力度和深度,才能让司法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提供无限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