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情报告制”有“赔钱赚吆喝”之嫌

    2014-7-10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刘鑫辉 “只要涉及说情情形的,必须在3日内填报《办案说情报告登记表》,这是家石庄市检察机关为抵制“说情风”,促进公正执法,试行的办案说情报告制度。(人民日报) 办案说情报告制度立足于办案人员的主动汇报,通过对说情信息的收集与一定范围的披露,震慑为案件当事人说情的单位、组织、个人,约束办案人员行为。不可否认,这项制度为遏制说情风提供了一个新思路,也是检查机关不断探索的体现,只是这项制度略显薄弱,难以独撑重任。 首先“说情风”由来已久,一旦人情与权力交织在执法办案中,必然会导致某些执法的不公。遏制“说情风”是净化执法空间所必须的。但是,我们应该看到“说情”与我国“人情泛滥”的社会现实有着密切关系。“人情”是每个人都逃不过的坎。不仅仅是在检察机关,其他的行政领域,商业领域,甚至是日常生活中都存在“说情风”,同样不仅是领导干部、一般公务员,甚至是普通百姓都有这种“说情”的情结。所以在净化执法环境中,脱离大环境,靠办案人员主动上报,其作用不会太明显。 其次如何定义“说情”。在现实中,能够在执法中说情的人,绝大多数有一定职务层次的,不是与办案人员有良好的私人关系,就是相对办案人员有职位优势。作为这些政府管理层的精英,是不可能直截了当赤裸裸的说情,在模棱两可的对话中,往往隐藏着一种不可言传只可意会的压力,对于办案人员或检察机关如何定义这些隐晦的词语是个问题。 最后就是办案人员会不会上报的问题。虽然对办案人员隐匿不报出台了惩罚措施,但我们不得不考虑办案人员的主动性。说情一般都是可左可右的案件,真正定性明晰,影响巨大的案件是不会有人说情的,就算说情也是级别较高的领导,他们的说情不是通过上报就能遏制的。通常情况下,既然有人说情,能办的事大家必然达成共识,不能办也会考虑适可而止,相安无事。这也让该项制度的作用大打折扣。 其实,说情上报制度并不是毫无作用,只是在没有其他的配套制度的情况下,它的约束力太弱了。遏制说情风关键是要改变 “人情大于法”的观念,这不仅仅涉及国家公职人员,更涉及到了每一个国人。这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成效缓慢却最有效的方法。同时,在当下要逐步完善检查机关执法的独立性,规范办案的保密性,尽量减少外界的干扰。只有这样,才能逐步遏制“说情风”,净化执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