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人事新闻  >  国内最新动态
手机扫码查看

    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经贸技术〔2007〕679号

    2014-4-21
    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贸发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各省集团(控股)公司: 为加强和规范福建省省级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发挥政府资金的导向作用,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益,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制定了《福建省省级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二OO七年十月九日 福建省省级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福建省省级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简称省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的资金管理机制,发挥政府资金的导向作用,提高政府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推动我省企业和产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根据《福建省省级工商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企[2007]12号)和《福建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技术创新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省级工商发展资金中的技术创新、企业信息化、产学研联合开发和消化吸收再创新专项资金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有关重点专项资金。 第三条 省经贸委是省技术创新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省技术创新资金使用工作方案,会同省财政厅发布年度省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简称申报指南),受理省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申报,提出项目资助计划,经审核后,与省财政厅联合下达资金,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财政厅是省技术创新资金的监管部门,按预算管理要求对省技术创新资金资助项目进行复核,与省经贸委联合下达省技术创新资金,办理资金拨付手续,依法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监督检查、绩效评价。 第四条 省技术创新资金重点扶持以下项目: (一)企业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面向我省重点产业集群、重点行业或区域,以开发、推广行业前瞻性、共性、关键性产品和技术,完善公共服务平台基础设施,建设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等为主要任务,以提升我省重点产业集群、重点行业或区域自主创新基础能力为目标,由省认定技术创新公共服务机构(行业技术开发基地等)或重点骨干企业具体实施的创新研发或建设项目。 (二)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支持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为目标,以加强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完善企业技术中心基础条件,开发具有核心竞争能力的产品和技术为主要内容,由符合条件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具体实施的研发或建设示范项目。 (三)产学研联合项目。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联合组建产学研战略联盟等多种形式的产学研联合体,以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和技术,实现产学研的深度合作为主要内容,由企业联合高校、科研机构实施的研发或建设示范项目。 (四)产业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开发与推广应用平台项目。支持以带动产业整体技术升级为目标,围绕产业重大共性、关键技术需求开展攻关,并实现成果转化和在产业内推广应用,由产业龙头企业或龙头企业联合有关高校、科研机构实施的研发项目。 (五)“6?18”对接项目。支持借助“6?18”项目对接平台,实现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成果和技术需求对接,联合开展技术开发,推动技术开发成果产业化并带动产业技术升级,由企业或企业联合有关高校、科研机构实施的研发示范项目。 (六)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支持以提升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和替代进口技术装备为目标,围绕我省装备制造业发展的重点方向和重点产业集群发展对技术装备的需求,开展引进技术装备的消化吸收再创新研制,由企业或企业联合高校、科研机构实施的消化吸收再创新研制示范项目。 (七)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支持以提升信息技术应用水平为目标,建设面向行业或区域的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利用信息技术改造传统生产、商务过程,实现自动化、智能化控制,发展电子商务,由企业实施的信息技术应用开发或信息化建设示范项目。 (八)省政府确定的其它项目。 第五条 省技术创新资金采用无偿补助等资助方式,并预算安排省优秀新产品奖奖金。 (一)无偿补助。 主要补助项目实施单位在实施专项项目期间购置研发所需的仪器设备,购置必要的技术或软件,改善测试条件,以及涉及产品研发需支付的原材料费、能源费、研发人员劳务费、差旅费等费用支出,具体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执行。 对单个项目一年内补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重大项目最高不超过180万元。企业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产业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开发与推广应用平台项目原则上给予40-100万元的补助;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产学研联合项目、“6?18”对接项目、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和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原则上给予30-80万元的补助。 (二)省优秀新产品奖奖金。 对获得省优秀新产品奖的新产品研制单位及其主要研发人员给予政府资金奖励,按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四个等级分别安排100万元、50万元、3万元和1万元奖金。特等奖、一等奖奖金主要用于奖励新产品研制单位继续开发新产品,获奖企业须提取不低于10%的奖金用于奖励新产品主要研发人员;二、三等奖奖金主要用于奖励新产品主要研发人员。个人奖励标准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省技术创新资金的管理程序为:发布年度申报指南、资金项目申报、受理初审、专家评审、联合复核、项目公示、下达资金、监督检查。 第二章 申 报 第七条 每年初由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省财政预算要求和省经贸委专项工作方案,向社会发布年度申报指南,明确受理省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申报的具体事项。 第八条 申报省技术创新资金的项目实施单位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已在福建省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事业单位。 (二)项目实施单位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良好的资信等级。 (三)申报企业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的省认定技术创新公共服务机构(行业技术开发基地等)或重点骨干企业必须具有完整的年度技术创新工作计划、上年度为行业或区域内的中小企业提供不低于5项以上的技术开发推广等技术创新服务;申报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在上年度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年度考核评价得分须达70分以上,未参加过上年度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年度考核评价的新认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可不受此条件限制;申报产学研联合项目的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联合组建产学研联合体的,须提供具有实质性内容的产学研联合体组建协议文本。 第九条 申报省技术创新资金的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被列入《福建省经贸委年度企业技术创新重点项目》。 (二)符合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发布的年度申报指南要求,项目所需资金已基本落实。 (三)开发项目已完成前期基础研究,进入或即将进入中试阶段;建设项目已完成项目系统分析、方案设计等工作。 (四)项目实施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十条 申报省技术创新资金项目,应按本办法及年度申报指南的要求,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县(市)项目由县(市)政府向省经贸委申报,同时上报省财政厅,抄送设区市经贸、财政主管部门;设区市项目由设区市经贸主管部门向省经贸委申报,同时上报省财政厅;省属项目由省直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省集团(控股)公司提出意见后向省经贸委申报,同时上报省财政厅。省认定技术创新公共服务机构(行业技术开发基地等)可直接向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申报。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申报省技术创新资金项目须提供的材料由年度申报指南确定。 第十二条 申报省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的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省经贸委年度申报指南的要求,编制并报送省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负责推荐项目的县(市)人民政府、设区市经贸主管部门和省直主管部门(省集团(控股)公司)(简称项目推荐单位),必须按照年度申报指南要求,对项目实施单位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进行核实并提出意见,如出现重大失误或2次(含2次)以上失误,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将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对申报材料欠缺的项目,由省经贸委通知项目实施单位在10日内补齐。 第三章 审 核 第十四条 审核省技术创新资金项目必须符合省政府确定的工作重点及省经贸委发布的专项规划、年度专项工作重点,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科学、合理的原则。 第十五条 项目初审。省经贸委对省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申报材料是否齐备、有效,是否符合本办法、年度申报指南及有关专项工作方案的要求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第十六条 专家评审。省经贸委负责专家评审的组织实施,省财政厅对专家评审过程进行监督。 (一)省经贸委根据项目初审情况按行业、领域组织评审专家组。评审专家组主要从产业发展方向、产品技术水平、市场竞争能力、综合管理水平、企业财务状况和财税贡献能力等方面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提出书面评审意见,具体评审内容如下: 1、项目技术的先进性和适用性; 2、项目对相关产业的优化升级带动作用; 3、项目实施单位的经营能力和技术开发能力; 4、项目市场前景、经济效益和财税贡献能力; 5、项目实施方案的可行性。 同时,评审专家组依据上述5个方面评审意见提出好、较好、一般或差四个等级的评审结论。 (二)评审专家组由技术专家和财经专家组成,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并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对政府和企业负责的态度,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能独立、客观、公正地审查项目;对审查项目所属的技术领域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对该技术领域的发展和所涉及经济、市场状况有较深的了解,具有权威性;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特殊情况下,可聘请具有较高行政管理职务的人员),年龄一般在60岁以下。 (三)下列情况之一的,专家应当回避: 1、所在单位申报专家所属行业、领域项目; 2、专家家庭成员或亲属为所审查项目的主要负责人; 3、与审查项目实施单位有利益关系或直接隶属关系。 (四)参加评审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对项目的技术、经济秘密和审查结论意见负有保密义务,违反者将取消其评审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五)项目评审可结合省经贸委组织开展的年度省企业技术创新重点项目专家评审进行。 第十七条 联合复核。由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相关工作机构共同对专家评审结果及省经贸委提出的省技术创新资金资助项目初步安排意见进行复核,形成省技术创新资金资助项目复核意见。联合复核主要围绕以下五个方面进行: (一)是否列入《福建省经贸委年度企业技术创新重点项目》; (二)是否符合年度申报指南要求; (三)提交的相关文件是否齐备、有效; (四)是否符合资金安排原则; (五)是否符合省经贸委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十八条 项目公示。经审定后的省技术创新资金资助项目,按规定可以向社会公示的,通过媒体或省经贸委网站、福建技术创新信息网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七天,省经贸委监察室、计财处,省财政厅监督局、企业处负责受理社会投诉。 第十九条 资金下达。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省经贸委、省财政厅联合行文下达省技术创新资金资助项目通知;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须重新进行审议,经确认无异议后再下达;对确有问题未列入省技术创新资金资助项目的,由省经贸委通知项目实施单位其项目不列入省技术创新资金资助项目,同时抄送项目推荐单位。 第二十条 省技术创新资金安排按预算支出序时进度下达。 第四章 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省属项目的资助经费,由省财政厅在一个月内拨付到项目推荐单位,各项目推荐单位应将资助经费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设区市及以下项目的资助经费,由地方财政部门在一个月内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经贸委对省技术创新资金资助项目实施过程中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项目完成的质量与效益情况依法进行监督。个别重大项目,由省经贸委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重大技术创新项目合同书,按照合同书中的条款履行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对省技术创新资金资助经费要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各级财政部门和经贸主管部门要对项目资助经费的拨付情况及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项目资助经费,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情况需对项目的目标、进度和经费等进行调整,或项目实施单位变更及项目撤销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项目推荐单位审查后上报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审批。项目因故撤销或中止,项目实施单位应进行项目资金清算并将剩余省技术创新资金资助经费如数上缴。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项目申报材料的内容实施项目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有以下情形者,除将已拨付资助经费全额收缴国库外,各级财政部门可停止对项目实施单位所属县(市)项目资金的拨付,并进行全面核查,直至纠正。对有关责任人员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福建省财政监督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追究相应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挪作他用的; (二)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项目资金的; (三)挪用或截留、侵占项目资金的; (四)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情节恶劣的。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于每年底前向项目推荐单位报送项目实施进展情况。项目推荐单位应在每年报送省技术创新资金项目前,正式行文向省经贸委、省财政厅报送包括项目资金落实和使用情况、项目实施进度情况、存在的问题、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处理意见等内容的项目情况报告。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财政部关于报送企业财务快报工作的有关规定,每月初及时上报企业财务快报(具体要求由省财政厅另行通知)。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如实上报财务快报的项目实施单位,省财政厅将对其提出告诫,情节严重的将予以通报批评乃至由省经贸委终止与其签订的重大技术创新项目合同或收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并取消其五年内申报省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的资格。 第二十八条 省经贸委从省技术创新资金中按不超过3‰比例据实列支管理费用,专项用于省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管理工作所需的项目评审、监督检查、绩效评估等费用支出。管理费用实行预决算管理,列入年度预算,经省财政厅核实后列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经贸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