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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实施名牌战略、提高福州产品市场竞争力的若干意见 [榕委[2003]113号]

    2014-4-18
    各县(市)区委、政府,琅岐经济区党工委、管委会,市直各部、委、办、局(公司),各人民团体: 为全面实施《产品质量法》、《商标法》和《质量振兴纲要(1996年~2010年)》,积极应对国际竞争,进一步推动质量兴市方针和名牌战略的实施,有效提升我市企业产品质量水平,提高产品品牌和企业商标的知名度,增强市场竞争能力,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领导机制。 成立“福州市加强产品质量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全面提高我市产品质量水平的领导机构。领导小组下设三个办公室:实施名牌产品战略工作办公室(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驰名(著名)商标申报认定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国际管理体系标准认证推进办公室(设在市经委)。每年年初,三个办公室分别制订当年工作计划,报领导小组审议后贯彻实施。对列入计划的企业应予以政策倾斜,重点扶持。 二、加大培育和扶持力度。 各级政府要积极开展质量兴市工作,把质量兴市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与实施名牌发展战略、与建立质量责任制、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相结合,努力营造全社会人人重质量的氛围。 各级政府和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大对企业的培育和扶持力度,把名牌产品的培育同产品质量的普遍提高、名牌企业的培育、优势产业的培育相结合,为企业的生存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对出国参展的名牌产品企业给予适当补贴,为我市组织在国内参展的名牌企业提供中心展区,每年由各级财政出资在媒体上开展一次集中性的名牌展示。 三、加强基础性工作建设。 加强质量管理队伍的建设。质量主管部门要向各级领导及工作人员普及质量知识,同时加强对企业经营者的质量管理知识和质量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 引导中小企业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完善标准体系,加强计量检测体系建设,不断提高计量标准水平。 四、完善奖励制度。 对获得名牌产品、驰名商标等称号的企业给予重奖。 1、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重奖;对于获得省名牌产品或省著名商标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2、设立“福州市产品质量奖”,从产品实物质量、市场占有率、质量管理、质量保证、商标的使用等五个方面进行综合考评,给予获奖者一次性奖励2万元。具体按《福州市产品质量奖评选暂行办法》执行。 3、对通过ISO9000、ISO14000、OHSAS18000三种体系标准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4、奖励经费由各级财政列支,其中:市属企业由市财政负责,鼓楼、台江、晋安、仓山四城区企业由市、区财政各出一半,马尾声区和县(市)属企业由同级财政负责,市级工业区内企业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按税收比例确定市、县(区)承担的奖励比例。其它奖励规定原则上取消,县(市)、区政府可结合实际,制定相应奖励规定。 同年度内同时获得以上1、2项中多项奖励的,按最高奖标准、不重复奖励。 中共福州市委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03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