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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软件、集成电路、服务外包产业政策

    2014-4-18
    1、国家鼓励在我国境内开发生产软件产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国发【2000】18号) 2、在我国境内设立的软件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创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名单由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外经贸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确定。(国发【2000】18号) 3、对软件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除列入《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外,均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国发【2000】18号) 4、软件企业人员薪酬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国发【2000】18号) 5、企事业单位所购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可以按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税务部门批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国发【2000】18号) 6、集成电路设计业视同软件产业,适用软件产业有关政策。(国发【2000】18号) 7、对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从2007年9月1日起,每新录用1名大学生(含大专)以上学历员工从事服务外包工作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企业每人不超过4500元的定额培训支持(定向用于上述人员的培训)。(财企【2008】140号) 8、对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培训机构,从2007年9月1日起,其培训的从事服务外包业务人才(大专以上学历),通过服务外包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并与服务外包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培训机构每人不超过500元的定额培训支持。(财企【2008】140号) 9、服务外包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技术开发费项目,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闽政办【2007】146号) 10、服务外包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实行加速折旧等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购进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允许其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对企业购进的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闽政办【2007】146号) 11、服务外包企业承接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视同服务产品出口;对缴纳增值税的服务贸易出口企业,按国家规定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闽政办【2007】146号) 12、对在服务外包企业长期工作的外籍人员按规定优先给予办理外国人居住、就业证件和多次往返签证,并对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出入境、居住、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便利。(闽政办【2007】146号) 13、加大财政性资金的扶持力度。从2008年开始,三年内省级财政每年安排2000万元专项资金,扶持集成电路设计行业的发展,重点用于补助集成电路设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与本省电子整机生产企业对接和关键共性技术的研发、产业化项目,支持闽台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交流合作与对接、引进和培养高层次技术和管理人才等。(闽政文【2007】385号) 14、福州市、鼓楼区的科技三项费用经费优先支持入驻企业。市科技局设立直接通道,受理入驻企业申报的市本级科技项目,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创新基金(资金)和科技计划项目。对市科技局推荐并获得国家、省级基金(资金)支持的项目,由市科技局按照国家、省级对该项目下达的补助或贴息资金数额,从发展资金中给予20%—50%的相应资金配套;对列入市级科技计划的项目,由鼓楼区科技局给予30%—50%的资金配套。(榕政综【2003】49号) 15、跨国公司和国家重点软件企业购买、受让软件园的研发楼或土地使用权的,可按销售价格给予20%奖励;其他软件企业购买、受让软件园的研发楼或土地使用权中,在实际入驻后,如连续两年上缴税收超过350万元的,可从发展资金中给予购楼款或土地转让费20%的奖励,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该企业这两年实际上交税收地方留成金额。(榕政综【2003】49号) 16、鼓励留学生回国入驻软件园创业,自企业入驻之日起,管委会提供免费使用1年、面积100平方米以内的办公和研发用房。(榕政综【2003】49号) 17、鼓励入驻企业申请CMM认证,凡通过CMM二级(含二级)以上认证的入驻企业,由软件园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榕政综【2003】49号) 18、入驻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第一次购买住房、轿车以及参加国内软件专业学历学位教育培训的费用,可凭个人所得税税单向管委会申请政府有关经费的补助,补助标准不超过个人上年已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榕政综【2003】49号) 19、入驻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参加福州市研究生培训服务工作总站与各高校联办的软件及相关专业的工程硕士班、双学位班学习的,可优惠10%的培训费。其子女上小学或初中的,在福州市区范围内的中小学择校时,可免收有关费用。(榕政综【2003】49号) 20、对开展自主出口品牌建设、培育出口名牌的服务外包企业,可给予享受我市《关于进一步实施品牌战略、提高福州产品市场竞争力的若干意见》有关优惠政策。支持企业争创国家级品牌,对服务外包出口达到一定规模并获得国家、省名牌和驰名商标称号的企业给予一定奖励,对获得“中国优秀软件产品”称号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人民币奖励。(榕政综【2008】210号) 21、对于服务外包企业年软件出口额达50万美元(含50万美元)以上不足500万美元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人民币;年出口额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人民币。(榕政综【2008】210号) 22、对服务外包企业参加国际招商推介会和专业展会,给予费用资助,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参展费用的50%;对服务外包企业设立海外办事机构给予补贴(如租赁海外办公场所,聘用当地专家等)。利用现有各种海外渠道,特别是发挥海外华人、境外留学生的作用,建立境外接包网络。(榕政综【2008】210号) 23、对新入驻服务外包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连续两年缴纳个人所得税9万元人民币以上人员)第一次在福州购买住房、轿车的费用,从其缴纳的个人收入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返还50%作为购房及购车补贴,补助时限最长不超过五年。(榕政综【2008】210号) 24、对纳入国家批准的培训计划中的各类培训,按照国家对我市人才培训支持资金金额,以不低于1:1比例安排配套资金给予资助。人才培训资助的标准是:对大学应届毕业生和尚未就业的大学生技能培训一次性给予不超过培训费用80%的资助;对服务外包企业新入职员工岗前业务技能培训一次性给予培训费用50%的资助。资助资金直接补助到培训项目的管理和承办单位。(榕政综【2008】210号) 25、对行业科技中介和服务外包企业创建研发中心(技术中心)、公共服务平台,并经国家、省认定的,按照《福州市鼓励扶持动漫游戏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文件规定,分别给予100万元人民币、5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资助。(榕政综【2008】210号) 26、对服务外包企业在境外成功申请知识产权保护的,按照《福州市扶持和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奖励办法》(榕政综〔2008〕63号)给予一定奖励。(榕政综【2008】2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