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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微企业扶持政策

    2014-4-18
      1、对新创办的小微企业,3年内所产生的省以下地方级税收收入全额奖励给企业。在年度用地计划指标中优先安排小微企业项目用地。   2、扩大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的贷款对象范围,将上年末在同一金融机构贷款余额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小微工业企业纳入补偿的贷款对象范围。支持小微企业发债融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向县域和乡镇等小微企业集聚区延伸网点和业务,针对小微企业的发展特点不断创新金融产品。   3、在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政府采购等方面向小微企业倾斜。到2015年,全省将建设一批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争取建成由1个省级枢纽平台、9个设区市综合服务窗口、36个产业集群服务窗口构成的互联互通、资源共享、服务协同的中小企业服务平台网络。各级政府预留本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4、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缴纳的所得税由设区市、县(市、区)级财政以“即征即奖”的方式奖励给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