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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综合方面

    2014-4-18
      一、专业申请资助额度   ①国内发明的专利申请和授权按实际发生费用资助。   ②国内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专利申请获得授权后按实际费用资助。   ③PCT国际申请国际阶段每件资助5000元。   ④符合专利法规定,向外国(地区)提出专利申请且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资助10000 元、实用新型专利资助8000元、外观设计专利资助6000元。(闽财教【2008】96号)   二、对纳入我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程的企业,给予10万元培育资金。(闽知发【2008】75号)   三、入孵企业自入驻之日起,其租赁面积在100平方米以内的房租,第一年全免,第二年减半,第三年起全额收取。(榕政综【2004】107号)   四、入孵企业可免费利用孵化器的技术支撑平台及设备资源,免费通过孵化器专设的局域网进入互联网,三年内免收网络服务费。(榕政综【2004】107号)   五、我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技术中心,新通过国家级、省级和市级认定的,由市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申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对新通过国家级、省级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榕政综【2006】50号)   六、扶持工业企业自主创新。市财政每年安排2000万元资金,其中600万元用于国家和省科技型企业创新基金项目配套;800万元用于扶持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及其产业化;600万元用于“产学研”联合开发项目补助。(榕政办【2006】87号)   七、对在境内外上市且募集资金70%以上在本市投资的企业,税收在市本级的,由市财政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奖励;税收在县(市)区的,由市财政以及税收所在地县(市)区财政各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榕政办【2007】281号)   八、企业上市,因资产评估增值而补缴的企业所得税或企业将未分配利润转增为股本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市、县(市)区级留成部分,在企业上市后,由同级财政按不超过本级财政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上市企业。(榕政办【2007】281号)   九、对列入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知识产权示范(试点)的企事业单位分别奖励20万元、12万元和8万元,国家、省、市级示范(试点)不重复奖励,执行最高额度或补足差额。(榕政综【2008】63号)   十、专利授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发明专利,申请人为企业的每件奖励1万元,申请人为个人或事业单位的每件奖励0.5万元;对获得外国专利授权的,每件奖励1万元,对获得两个以上(含两个)国家或地区(组织)专利局授权的同一专利,奖励最多不超过两次。(榕政综【2008】63号)   十一、对项目实施地在福州,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和中国专利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20万元和5万元。(榕政综【2008】63号)   十二、对获得福州市专利金奖和专利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和1万元;(榕政综【2008】63号)   十三、对在全国发明展览会上获得金奖的专利权人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榕政综【2008】63号)   十四、对省专利奖项目和知识产权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奖励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规定。(榕政综【2008】63号)   十五、对在本市新设立的总部机构或企业没有自建办公用房的,在市政府规划总部经济集中区内购买办公用房,给予每平方米不超过1000元的补贴,其补贴的总额度不超过上年度该企业缴纳税收的地方留成部份80%,最长分二年兑现;在写字楼内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每平方米市场评估价房屋租金的30%补贴,补助时间不超过3年,其补助金额不超过上年度该企业缴纳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的80%。(榕政综【2008】198号)   十六、帮助解决总部机构或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住房及购车。对新入驻企业的高管人员(连续两年缴纳个人所得税9万元以上人员)第一次在我市购买住房、轿车的费用,从其缴纳的个人收入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作为购房及购车补贴,补助时间最长五年。(榕政综【2008】198号)   十七、引进世界500强、国内100强、国内行业10强企业在我市设跨省域地区总部。引进的上述企业汇总在我市缴纳各项税收额地方留成部分在5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中介机构100万元;汇总在我市缴纳各项税收额地方留成部分在2000万元到5000万元之间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榕政综【2008】198号)   十八、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省名牌产品或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5万元。此外,对获得“福州市产品质量奖”的企业由市政府表彰并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榕委【2003】113号)。   十九、从2008年起政府有关质量认证奖励金重点扶持导入《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对通过ISO14000、OHSAS18000体系认证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榕委【2003】113号)(榕经技术【2008】456号)   二十、从2007年起,在福州市机场、车站等交通要道、闽江沿岸以及市区东街口、茶亭街、中亭街等重要商业地段区域,结合市区灯光夜景工程改造,规划设置福州品牌产品、商标发布广告栏,免费滚动发布我市的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及国家免检产品目录;对在榕跨国公司进行的广告宣传,广告宣传费用减半收取。(榕政综【2006】3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