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3年度普通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工作的通知

    2014-4-1
    各设区市教育局、公务员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党群工作部,省直有关单位,省属有关学校(单位):   根据教育部、人社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部署,2012年以来我省在福州、厦门、三明及省属学校开展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取得了积极成效。在总结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全省普通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全面实行职称评聘结合,适用新的评价标准和评审方式。现就2013年度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和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评审办法   (一)完善评价标准   适应实施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的新要求,着眼于中小学教师队伍长远发展,根据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的原则,针对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工作不同特点,分别制定《福建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福建省幼儿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试行)》(见闽教人〔2014〕20号)。   完善评审学科设置,一是增设德育学科,校团委书记、少先队大队总辅导员、寄宿制学校生管教师、德育处主任可申报德育学科职称,也可选择申报任教学科教师职称。二是完善特殊教育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各地应独立设置特殊教育学科职称评审,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可选择特殊教育学科或任教学科申报职称。   (二)创新评价机制   建立健全同行专家评审制度,完善评委会的组织管理办法,注重遴选高水平的教育教学专家和经验丰富的一线教师担任评委,健全评委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   改革评价方法,采取教育教学能力水平考试、说课讲课、面试答辩、专家评议等多种评价方式,对中小学教师的业绩、能力进行有效评价,确保评价结果客观公正。申报中级教师职称须参加晋升中级(一级)职称教育教学能力水平考试,申报中、高级教师职称须参加评审委员会组织的说课讲课。   (三)实现与学校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评审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实现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务聘任和岗位聘用的有机统一。   学校根据教师岗位空缺数量和工作需要,组织竞争推荐,已取得相应职称资格未被聘用的和未取得相应职称资格、符合岗位申报条件的教师均可参加竞争推荐,推荐人选中已具备相应资格与晋升评聘的人员比例由设区市研究确定。已超岗位数的学校,按照退二进一的办法组织竞争推荐和职称申报。通过竞争推荐,已取得相应职称资格的,可由学校(单位)直接聘用,未取得相应职称资格的,须通过评委会评审后聘用到相应岗位。   (四)实行分级评审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负责组织评审正高级教师、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小中高”),其他等级教师职称评审由市、县(区)组织实施。省属学校(单位)教师职称申报评审按原规定执行。   二、工作安排   (一)关于晋升中级(一级)职称教育教学能力水平考试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晋升中级(一级)教育教学能力水平考试定于2014年4月13日进行,有关工作按照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4年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晋升中级(一级)职称教育教学能力水平考试工作的通知》(闽教人〔2014〕11号)执行。   (二)关于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小中高”)推荐评审工作   1、推荐人选   推荐参加评审的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小中高”)人数控制在1000名(推荐名额分配见附件1)。各地在推荐人选时要坚持标准、严把质量,注意推荐优秀的中青年骨干教师。   正高级教师评审名额由国家人社部、教育部确定,相关工作另行部署。   2、推荐评审   各地、学校(单位)应将标准条件、推荐评审等政策文件向教师公开,组织教师申报。学校(单位)要认真核实教师申报材料,并将申报材料在学校(单位)内公示,同时将申报材料按隶属关系分别送县(市、区)教育局或设区市教育局、省直有关厅(局)。县(市、区)教育局和有关部门负责对所属学校(单位)申报人员的师德、履职表现、教育教学工作业绩等情况进行考核;推荐人选经当地公务员局审核同意后报送设区市教育局。设区市教育局组织辖区内推荐人选进行说课讲课并填写“说课讲课评议意见”(见附件3)。推荐人选经设区市职改办审核后,报送省教育厅职改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组织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小中高”)的评审工作。各设区市应于2014年4月30日前将推荐人选及其申报材料报省教育厅职改办。   各地及有关学校(单位)应对申报人员提供的论文进行网上检索,登陆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站(Http:// www.gapp.gov.cn/)确认申报人员提供的刊物是否为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发行。发表在非法刊物或在相应期刊上检索不到的文章不能作为论文成果。   三、工作要求   1.职称评审涉及教师切身利益,而且2013年度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改革内容较多,各地应认真学习、掌握我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政策、内容和要求,抓紧时间、合理安排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年度推荐评审工作,确保在2014年新学年前完成各项评聘工作。   2.各地要切实做好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推荐评审工作,认真做好申报、竞争推荐、呈报、评审等各环节工作,不断规范职称评审程序,提升评审质量,切实将教学能力强、水平高、群众反映好的教师选拔出来,确保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3.各地应对申报人员提供的申报材料(具体见附件8材料清单)进行审查、公示。申报材料存在弄虚作假及学术不端等现象,取消申报人员参评资格,已取得职称资格的予以撤消,已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予以解聘。   4.评审收费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费〔2008〕361号)规定执行。   本《通知》及有关表格可在福建省教育厅门户网站(http:/www.fjedu.gov.cn)下载。   附件:1.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即“小中高”)推荐名额控制数   2.福建城镇中小学教师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支)教情况登记表   3.福建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评审考核情况表   4.福建省中小学教师晋升职务简明表   5.福建省幼儿园教师晋升职务简明表   6.福建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申报人员简明情况汇总表   7.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务申报表   8.福建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申报人员评审材料清单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3月5日 闽教人201421附件.doc 闽教人201421号附件.xls 闽教人201421号附件7.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