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报送2014年享受教授、研究员待遇高级工程师评审材料的通知

    2014-1-27
    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公务员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省直有关单位人事部门: 福建省2014年度享受教授、研究员待遇高级工程师评审会拟于2014年10月召开。现将报送评审材料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对象 凡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本职工作,积极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在企事业单位中现任(2014年6月30日前仍在职的)高级工程师职务的工程技术人员且符合闽人发[2004]95号文件所规定任职条件的(其中重点项目含一项大型或两项中型建设项目),均可申报评审享受教授、研究员待遇高级工程师。 项目业主委托他人设计、施工的项目不作为业主项目负责人申报享受教授、研究员待遇高级工程师的业绩,但获得规定的奖项、直接主持省重点技术进步和科研项目、主持编制国家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可作为申报业绩。 二、申报评审时应报送的材料 1、省直有关厅(局)、总公司或设区市职改办、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党群部出具的委托评审函1份。 2、“确定高级工程师享受教授、研究员待遇审批呈报表”一式5份(均需原章原印、复印件无效)。 3、任现职以来近5个年度(2009-2013)考核登记表各1份。 4、“申报高级工程师享受教授、研究员待遇人员简明表”一式30份(要求用A3纸张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 5、评任高级工程师时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复印件1份。 6、本人业务自传1份。 7、省属事业单位专申报人员应提供副高职称外语成绩证书复印件或免试审批表1份。 8、应提交的证书、奖状等证明材料: ①学历、学位证书(最高学历必须提供学历认证证明,学历认证网址为:http://www.chsi.com.cn/xlcx/;其中非全日制学历要求完整填写之前的学历,并在毕业院校栏中注明自考、网络教育或函授等); ②现任高级工程师资格证书; ③现任高级工程师聘任书; ④任现职以来近5个年度继续教育证明; ⑤任现职以来能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业绩、贡献方面的奖项证书和其它证明材料各1份(统一用A4纸复印),并按顺序装订成册。 其中:重点项目应附项目通知(国家部委、省政府、省发改委、省经贸委、省科技厅明确为重点项目的文件)、当时任该项目负责人的有关证明材料、项目的专业技术资料、省级(含副省级)以上相应主管部门竣工验收报告(或鉴定)和验收专家组名单。周期长、分阶段实施的项目应至少提供阶段性验收报告或业主交工验收报告,省级以上相应主管部门确认的无重大缺陷的意见。 项目设计负责人还应提供初步设计和施工图图签等,若只有预可、可研则不能作为主持项目的业绩申报。施工单位的技术负责人(或项目经理)还应提供施工技术方案、合同书和国家一级注册建造师证书。 9、提供独立发表的专业技术论文至少3篇,均需提供原件。 ①论文必须是在聘用高级工程师资格后,公开发表在省级以上科技期刊或大学本科学校主办的学术刊物(均须有CN或ISSN刊号)上的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本专业论文。 ②发表在增刊、套刊、电子刊、一号多刊等刊物上的论文一律不予认可,刊用件一律不收。请自行到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上核实刊物的真伪,操作提示: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网址:http://www.gapp.gov.cn,点击以下路径查询:“办事服务—便民查询—新闻出版机构查询—期刊/期刊社”。 ③3篇以外的其他论文只须提供复印件(即封面、目录和论文)。做为送审代表作的论文另需提供复印件一式2份(要求隐去作者姓名、单位,不盖章)。 10、所在单位推荐意见(字数应在1500字左右,须写明申报人的业务理论水平、工作表现、主要业绩和获奖情况,并注明符合业绩标准的第几条)。 11、上报材料清单1份(贴在材料袋上)。 上述申报材料的复印件(除论文外),均需经上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查验原件后,统一在复印件右上角注明由原件复印并加盖主管单位职改办或人事部门公章。 三、其他事项 1、根据原省人事厅《关于职称工作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闽人发[2002]154号)文件精神,申报评审对象的单位,应将参评人员的《申报享受教授、研究员待遇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简明表》在本单位公示7天,并在《确定高级工程师享受教授、研究员待遇审批呈报表》“公示情况”栏注明“经公示(公示期为某年某月某日至某日),材料真实无异议,符合申报享受教授、研究员待遇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同意推荐”,并加盖单位公章。 2、职称评审表格(呈报表、简明表)、评审政策意见相关文件均可到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门户网站(www.fjetc.gov.cn)中间右侧“工程经济系列职称评审”的“表格下载”和“政策法规”栏目浏览、下载。 3、在申报过程中发现业绩、学历、奖项、证书等造假或论文抄袭者,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2年内不得申报。已评审确认任职资格的,按照有关规定撤销其任职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4、申报人员任职年限计算截止时间为2014年6月30日。 5、评审收费标准按闽价费[2008]361号文规定执行。 6、报送材料时间:2014年3月1日至3月31日的正常工作日,逾期恕不受理。 材料报送地点:福州市华林路80号省政府大院省经信委人事处(8号楼316室) 联系电话:0591-87826929、87833034。 福建省工程技术经济专业职改领导小组 福建省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 2014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