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系列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闽工信职改[2023]19号)

    2024-2-21


    闽工信职改〔2023〕19号 

    各设区市工信局、人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经发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福建省工程系列职称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组织实施。省工程系列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专业特点,会同省工程技术经济专业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省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制定相应专业的副高级及以下职称评审条件,明确相应专业职称对应的学历专业范围、转评有关事项。 

      福建省工程技术经济专业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福建省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

      2023年10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工程系列职称评审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和《福建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闽人社发〔2021〕1号),加强工程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省企事业单位中从事机械、材料、冶金、电气、电子、计算机、大数据、人工智能、信息通信、仪器仪表、能源动力、广播电视、控制工程、自动化、建设、土木、水利、化工、地质、矿业、石油与天然气、纺织、轻工、交通运输、船舶与海洋、航空维修、林业工程、国土空间规划、测绘、土地资源、风景园林、生态环境、核工程、生物、食品、安全、质量、计量、标准化等领域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相应条件的,可考核确认或申报评审工程系列相应级别职称。 

      第三条  工程系列初级职称分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中级职称为工程师,副高级职称为高级工程师,正高级职称为正高级工程师。 

      第四条  初级、中级职称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的专业不再进行相应的职称评审或认定。高级职称采取面试答辩和评审相结合的评审方式,答辩成绩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申报工程专业技术职称,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 

      (三)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参加继续教育;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取得职业资格的,应具备相应职业资格。 

      第六条  任现职以来,有效评审年度考核结果均须合格以上。申报评审正高级工程师的,近5年考核结果须有1次优秀。 

      申报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以下(含不定档次)的不得参加当年度评审。其中:年度考核基本合格的,任职年限要求相应延迟1年申报;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任职年限要求相应延迟2年申报。 

      第七条  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评审。 

      正在立案审查,或受到党纪政纪及政务处分未满处分期,或受到刑事处罚期限未满的不得申报参加评审。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八条  申报评审技术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二)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第九条  申报评审助理工程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工程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4年; 

      (二)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术难题;具有指导技术员工作的能力。 

      第十条  申报评审工程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4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4年; 

      (二)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具有独立承担较复杂工程项目的工作能力,能解决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的工程问题;具有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能够撰写为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具有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的能力; 

      (三)任现职以来,独立撰写1篇本专业学术论文或技术工作总结,参与过2项本专业技术工作。 

      第十一条  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5年; 

      (二)系统掌握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熟练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独立主持和建设重大工程项目,能够解决复杂工程问题,取得了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三)任现职以来,在本专业取得以下理论成果:在正式出版发行的本行业刊物或大学本科学校主办的学术刊物发表独立撰写的学术论文1篇,或作为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县属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可提交1篇独立撰写但具有相当水平、未经发表的论文或专业技术工作总结; 

      (四)任现职以来,在本专业取得下列业绩成果之一: 

      1.作为技术负责人,参与研发的设备获得“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 

      2.作为第一发明人,取得授权发明专利1项,或作为第二发明人,取得本专业授权发明专利2项; 

      3.获得国家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 

      4.参与完成制(修)订标准1项(起草人排名前3); 

      5.作为技术负责人,承担2项本专业技术工作。 

      第十二条  申报评审正高级工程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5年; 

      (二)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了本专业发展;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完成本专业领域重大项目,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能够有效指导高级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三)任现职以来,在本专业取得以下理论成果:在正式出版发行的本行业刊物或大学本科学校主办的学术刊物发表独立撰写的学术论文3篇;或作为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或在正式出版发行的本行业刊物或大学本科学校主办的学术刊物发表独立撰写的学术论文2篇,同时作为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 

      (四)任现职以来,在本专业取得下列业绩成果之一: 

      1.作为技术负责人,主持研发1台(套)或为主承担研发2台(套)的设备获得“国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或主持研发2台(套)或为主承担研发3台(套)的设备获得“省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 

      2.获得中国专利金、银奖或福建省专利特等奖、一等奖(发明人排名前5);或中国专利优秀奖或福建省专利二等奖(发明人排名前3);或福建省专利三等奖(发明人排名第1); 

      3.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二等奖;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2项;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1项并获得设区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2项; 

      4.作为工业制造业领域企业中的技术负责人,承担研发、并获得授权专利(个人排名前3)的新品种、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经推广,近五年关联产品、技术年均缴税1000万元以上; 

      5.作为第一起草人,负责完成制(修)订标准1项;或作为第二起草人,负责完成制(修)订标准2项; 

      6.作为技术负责人,主持1项或为主承担2项省级以上重点项目、或重点技改项目、或大型项目、或科技重大专项。 

      第十三条  符合《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人员职称评价改革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16〕1号)有关论文替代规定的,可相应替代本评审条件中有关论文要求。参与完成制(修)订本专业标准1项(起草人排名前3)的,可替代1篇论文要求。 

      第十四条  同一理论、业绩成果在同一年度申报评审时不得重复使用。当年度评审被否决的,再次申报时,应补充新的理论、业绩成果。 

      第十五条  符合本省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有关规定,持有职业资格证书且聘任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上,符合申报高一级职称资格条件时,可持该证书及有关材料直接申报。 

      符合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贯通条件的,可持技能等级证书及有关材料申报工程系列相应专业职称。 

      第四章  破格评审条件 

      第十六条  确有真才实学,理论业绩成果突出,作出重要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破格申报评审工程师或高级工程师。 

      第十七条  破格申报评审工程师,除达到第十条的第(二)(三)项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不符合学历要求的,应从事助理工程师满5年,且任现职以来,在正式出版发行的本行业刊物或大学本科学校主办的学术刊物独立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或作为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或在正式出版发行的本行业刊物或大学本科学校主办的学术刊物发表独立撰写的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同时作为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在设区市级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个人本专业专著(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不含编辑出版); 

      (二)不符合资历要求的,应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满3年,且任现职以来在本专业取得评审高级工程师业绩成果第1至3项之一。 

      第十八条  破格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除达到第十一条的第(二)(三)(四)项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不符合学历要求的,应从事工程师满5年,且任现职以来,在正式出版发行的本行业刊物或大学本科学校主办的学术刊物发表独立撰写的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或作为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或在正式出版发行的本行业刊物或大学本科学校主办的学术刊物发表独立撰写的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同时作为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在省级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个人本专业专著(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不含编辑出版); 

      (二)不符合资历要求的,应从事工程师工作满3年,且任现职以来在本专业取得评审正高级工程师业绩成果第1至3项之一。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评审条件中有关用语的含义: 

      (一)“以上”均含本级。“省级”不含副省级城市。“标准”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其中地方标准不含市级地方标准。 

      (二)学历(学位)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国内或境外学历(学位)。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相应职称。 

      学历专业原则上应为与申报职称专业相关的理工类专业,不具备的视为不符合学历要求,另有规定除外。取得工程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可在申报相应专业高一级职称时视同具备符合申报职称所要求的学历专业。 

      (三)“本行业刊物”指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依法设立的期刊,行业类别以《中国图书馆分类法》为准;“核心期刊”指中国科技核心期刊、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科学引文索引、工程索引等收录的期刊。不含增刊、专刊、专辑、副刊、特刊、电子刊、一号多刊、报纸、论文集等。所有的清样稿、论文录用通知(证明)不能作为已发表论文的依据。 

      (四)“主持”“技术负责人”指在专业技术项目中排名中第1位的人员;“为主承担”是排名第2位的人员,均以推荐单位提供当时任该项目负责人的有效证明文件为准;“参与”“完成”均指在项目组内,在项目负责人的带领下,参加项目全过程并承担技术性工作的完成人,其认定条件为该人员在项目成果报告所列名单中的参加人员,排序不限。 

      (五)“重点项目”“重点技改项目”指由国家部委、省级人民政府、省级发改工信等部门发布的项目。“大型项目”指国家部委有关规定明确界定规模的项目,其中2个中型项目视同1个大型项目。“科技重大专项”指由省级科技部门发布的项目。其中,以“重点项目”或“大中型项目”或“科技重大专项”申报的,应同时提交相应主管部门验收报告(或鉴定)和验收专家组名单。作为项目设计负责人申报的还应提供初步设计和施工图图签等;作为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或项目经理)申报的还应提供施工技术方案、合同书和相应的国家注册职业类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  本评审条件由省工程技术经济专业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省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评审条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福建省工程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施意见》(闽经贸培训〔2003〕299号)和福建省人事厅、福建省经贸委《关于印发<享受教授、研究员待遇高级工程师评审工作的意见(修订稿)>的通知》(闽人发〔2004〕95号)于2023年12月31日废止,本省原“享受教授、研究员待遇高级工程师”与“正高级工程师”同等效力,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不再另行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