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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关系问题 省人社厅回应社会关切

    2020-5-20

     

        近日,省人社厅劳动关系处就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处理、工资待遇及支付等问题进行解答,回应社会关切。

        问:涉疫情劳动合同该如何处理?


        答:对依法实行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的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企业不得因此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劳动者隔离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对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也不得因此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受疫情影响导致原劳动合同确实无法履行的,不得采取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的做法,企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依法变更劳动合同。


        企业与招用的劳动者不能依法及时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可通过协商合理顺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问:受疫情影响试用期的劳动者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试用期可否延长?


        答:受疫情影响试用期内的劳动者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试用期可相应顺延,但顺延时间不应超过劳动者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时间。


        问:疫情期间缺工企业与员工富余企业之间进行用工余缺调剂,在劳动关系处理上需注意什么事项?


        答:疫情期间缺工企业与员工富余企业之间进行用工余缺调剂,由员工富余企业将劳动者借出至缺工企业工作的,不改变员工借出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员工借出企业应当保障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社会保险等权益,并督促借入企业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和工作任务,保障劳动者身心健康。


        合作企业之间可通过签订民事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员工借出企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将劳动者借出至其他用人单位工作。


        问: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如何支付待遇?


        答: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劳动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应当按照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问:对受政府紧急措施影响的劳动者工资权益该如何保障?


        答:对不属于被依法隔离情形但属于因政府依法采取停工停业、封锁疫区等紧急措施的情形,导致企业延迟复工或劳动者不能返岗的,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是对企业安排未返岗劳动者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二是对企业安排劳动者在受疫情影响延迟复工期间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的,按相关假的规定支付其工资。三是对企业未复工或者企业复工但劳动者未返岗且不能通过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劳动者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由企业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问:企业因疫情经营困难,不能正常支付工资怎么办?


        答:企业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导致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30天。(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