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第九十四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鉴定结论、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由人社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工伤停工留薪期的长短如何确定?伤情严重还需继续治疗的,能否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
答:用人单位根据医疗机构诊断和闽人社文【2017】47号规定及附件《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在之前由用人单位或设区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停工留薪期期满之前的15日内,可以向设区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在之前停工留薪期期满之前的15日内没有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停工留薪期期满(到期)则终止。
问: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稳定,用人单位提请劳动能力鉴定,但工伤职工拒不接受的,政策如何规定处理?
答:职工发生工伤并取得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伤认定决定书,经治疗伤情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含延长期)期满,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如果工伤职工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问:出现何种情况,劳动鉴定委员会可以终止工伤职工当次劳动能力鉴定?
答:根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如实提供鉴定需要的材料,遵守劳动能力鉴定相关规定,按照要求配合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次鉴定终止:(1)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现场鉴定的;(2)拒不参加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安排的检查和诊断的。
问:工伤职工参加劳动能力专家现场鉴定后,多长时间能取得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需要专门来鉴定受理窗口领取吗?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规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时限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申请人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至作出结论的时间来计算,《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规定的期限是60天,如果工伤职工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为了避免出现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多跑一趟”,根据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20日内将鉴定结论采取政务特快专递或邮寄方式,及时送达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申请人提出要求到受理窗口领取,也会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