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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

    2020-3-6

    来源:海峡人才报

     

         本报讯 2月28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的有关具体贯彻实施工作进行了详细解读。已经缴纳2月份三险的参保单位,对于减免部分的金额,优先选择直接退费。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也将在4月30日到期后再次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


          2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从2020年2月起,湖北省可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除湖北外,各省可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均为不超过5个月。


          据介绍,湖北省以外的其他省份可免征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不超过5个月,也就是说免征政策可以执行到6月份;可减半征收大型企业等其他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减征期不超过3个月,也就是说减征政策可以执行到4月份。湖北省对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可免征三项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也就是说免征政策可以执行到6月份。


          企业比较关心自己的划型分类问题,在实际工作中如何确定各类企业的划型?对此,相关负责人表示,确定企业划型是精准实施减免政策的前提。各地应按照工信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等规定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参保企业划分类型。相关部门已有划定结果的,直接采用现有结果;尚未明确的,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一个是根据企业现有参保登记、申报等数据按现行标准进行划型,另一个是现有数据无法满足企业划型需要的,可实行告知承诺制,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企业分支机构按其所属独立法人的类型划型。


          有的参保单位2月份已经缴纳三项社会保险费。对于已征收2020年2月份社会保险费的地区,将重新核定参保单位应缴额,准确确定减免金额。对于减免部分的金额,优先选择直接退费。对于中小微企业,各地可按程序批量退费,参保单位无需提交申请或报送相关资料;对于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会充分尊重单位的意愿和选择,可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也可退回。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包括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不收取滞纳金。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将于2020年4月30日到期,许多企业比较关心到期后这一政策是否会延续。据悉,我国将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具体实施方案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三部委表示,此次阶段性减免政策是在充分考虑三项社会保险制度的运行和基金结余的基础上制定的,总体上基金支撑能力较强,减免政策实施后可保证制度及社保基金正常运行。各省级政府要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确保职工个人权益不受影响,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此外,我们也将继续推进社会保险的省级统筹工作,继续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2020年的调剂比例提到4%,以进一步加大对困难地区的支持力度。(记者 周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