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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有了最新样本

    2019-12-3


        人社部近日公布《劳动合同(通用)》和《劳动合同(劳务派遣)》的示范文本,这在全国层面可谓首次。


        那么,示范文本为何出台、有何意义?用人单位和职工是否可以针对自身情况进行自定义修改?劳动法专家对此进行释疑。


    有指导性现实意义


        劳动合同,与职工切身利益直接相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完善劳动合同制度,能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可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该怎么签?”类似这样的问题,以往在互联网上可以搜索到很多。对此,劳动法专家周斌指出,部分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和劳动者,对于劳动合同该如何依法合规签订,其实并不了解。


        与之对应的,则是网上各种五花八门的所谓“示范文本”,接受记者采访的多位HR均表示,这些“文本”不是具有行业局限性,就是暗中“埋雷”,内藏违反劳动法条款,一旦操作不当,往往会造成企业失信、职工利益受损。


        事实上,职能部门已经注意到这一隐患。去年,人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中指出,要加强对用人单位需求分类评估,指导其合理制定招聘计划和招聘条件,提供稳定用工和就业创业政策法规、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这两个文本的正式推出,具有指导性现实意义。”周斌表示,对于过去困惑于“劳动合同该怎么签”的企业和劳动者来说,这份“通用版”劳动合同无疑提供一份最好的样本,只要参照其执行,就能更好维护劳动者权益,也能有效维护企业自身的用工自主权。
     
    可根据实际情况修改


        那么,这两个示范文本是不是所有劳动者合同的“最终版”呢?答案并非如此。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只要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即可。
    该法十七条指出,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这也意味着,劳动合同文本并非是“一本通”,而是允许根据实际情况有所修改。


        当前,伴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用工形势愈加灵活,新用工领域不断出现,新用工方式不断变化,指望一个示范文本“通管”所有劳动者明显不可能。


        “特殊行业、特殊职工,还是要在专人的法律指导下,对示范文本进行修改,双方拟定适合自身特性的条款。”周斌表示。


        在专家看来,示范文本提供参照性,而“度身定做”的合同文本则能增加各行业特色的条款,这些内容都直接关系职工切身利益,一旦出现劳动纠纷,职工可依此维护自己的权益。(来源:劳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