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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州“八条措施”保障企业引才用工

    2019-12-3

    来源:海峡人才报


        本报讯 近日,福州市人社局、财政局优化企业用工和引才服务,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人力资源保障的八条措施》,对企业招聘就业困难人员、设立扶贫加工点等行为给予财政补助。


        每年开展“诚信用工承诺”活动。各县(市)区每年在重点用工企业中,开展诚信用工承诺活动,推评市、县(市)区诚信用工企业。各县(市)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可根据诚信用工承诺的企业需求,为企业老员工返乡开展以工引工提供证明。


        鼓励企业招用新增劳动力和就业困难人员。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及列入市政府重点企业、重点项目,招用新增员工(社保在福州市首次参保)和福州市就业困难人员,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按照应届高校毕业生(本科及以上)和就业困难人员(含城镇零就业家庭劳动力)每人1000元、技能人才(中级技能证书及以上)每人800元、普通工500元标准予以企业补贴,每家企业当年累计补助不超过20万元。


        鼓励企业吸纳因市场因素造成失业的职工。对于制造业企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吸纳因市场因素造成失业的职工,每吸纳1人并稳定就业半年以上、按规定缴纳职工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的,可给予500元的一次性补贴。


        鼓励各类企业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鼓励各类企业设立扶贫加工点、扶贫车间、扶贫基地,吸纳本地以及甘肃定西、宁夏固原等结对帮扶地区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并实现脱贫的,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补助。企业评定为市级就业扶贫基地(典型企业)的,吸纳建档立卡劳动力稳定就业达到30人,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补;每增加招用30人,增加一次性10万元奖励。获评国家级就业扶贫基地(典型企业)的,吸纳建档立卡劳动力稳定就业达到30人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补。


        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享社保补贴。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按企业(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小型微型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按企业为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


        重点企业外出招聘有补贴。对规模以上企业及列入市政府重点企业、重点项目以及参加市、县(市)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组织赴省内、外东西部劳务协作、山海劳务协作、校园招聘等活动,或经市、县(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审核同意到异地参加或举办招聘活动的,按每家企业省外3000元/次、省内1000元/次一次性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多补助2次,参加甘肃定西、宁夏固原劳务扶贫招聘按实际次数补贴。


        人力资源服务中介服务重点用工企业有奖励。各类合法、诚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经引进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就业和人才机构备案,为福州市、县(市)区规模以上企业及列入市政府重点企业、重点项目以及诚信用工企业引进各类人才、劳动力,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按高校毕业生(大专及以上)、技能人才(中级技能证书及以上)每人500元,普通工300元标准予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奖励。


        建立协作基地,输入人力资源有奖励。鼓励各类高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和中西部劳务输出地区与福州市就业和人才公共服务机构建立人力资源协作基地,为福州市输送各类合格人力资源。院校每年协助推荐20名以上毕业生到福州市企事业单位就业的,予以3万元奖励补助,每超过10名,再增加1万元奖励补助。中西部劳务输出地区每年组织100人以上劳动力到福州市企业就业,予以3万元奖励,每超过50名,再增加1万元奖励。(本报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