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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亲属关系不得成为直接上下级

    2019-10-30

    来源:海峡人才报

     

        本报讯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近日公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工作的基本原则、回避种类、适用范围、权限程序、管理监督等作了明确规定。《规定》明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之间凡存在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事业单位聘用至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管理岗位,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人员的事业单位聘用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的岗位,也不得聘用至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的内设机构正职岗位。

     

        《规定》授权省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针对因地域、专业、工作性质特殊等因素,需要灵活执行岗位回避政策的,可以结合实际作出具体规定。

     

        《规定》要求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外请专家等相关人员,参与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解聘(任免)、考核考察、奖励、处分、交流、人事争议处理、出国(境)审批、人事考试、职称评审、人才评价、招生考试、项目评审、成果评选、资金审批与监管等工作时,对于其中涉及本人或本人亲属利害关系的履职活动,应当回避,不得参加相关调查、考察、讨论、评议、投票、评分、审核、决定等活动,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

     

        《规定》明确了作出回避决定的权限,原则上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进行设定,对于成立专项工作组织以及邀请外单位人员的,由成立工作组织的单位、邀请单位按照实际工作需要来设定权限。

     

        《规定》还要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必须服从回避决定,并应当主动报告应回避的情形,有需要回避的情形不及时报告或者有意隐瞒并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规给予组织处理或处分。事业单位违反规定的,由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者 周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