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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社部:对考试严重违纪违规者实施联合惩戒

    2019-9-11

    来源:海峡人才报


        本报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发布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考试作弊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


        为严厉惩治考试作弊犯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了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和代替考试罪,适用范围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明确规定,“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仅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考试。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包括: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


        该司法解释同时规定,前款规定的考试涉及的特殊类型招生、特殊技能测试、面试等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何为组织作弊“情节严重”?“两高”司法解释规定了9类情形,包括: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的;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考试工作人员组织考试作弊的;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的;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的;组织30人次以上作弊的;提供作弊器材50件以上的;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在日前举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上, 有记者提问:针对当前考试作弊高发多发的现状,除了司法机关给予严厉打击和惩处之外,人社部作为国家职业资格的综合管理部门,将采取哪些措施保障考试公平公正?


        人社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司长俞家栋回复,人社部负责职业资格考试相关工作,一直把确保考试安全作为考试工作的首要任务。目前国家职业资格目录里有58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其中人社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考试36项。2018年,这36项考试的报名人数1495万,有292万人通过考试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均创新高。这些考试总体看安全平稳,但是局部考试环境还是十分严峻,尤其是准入类的职业资格,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如果通过考试作弊手段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危害非常大。


        俞家栋介绍,在《刑法修正案(九)》施行的基础上公布施行《解释》,对于依法严惩考试作弊犯罪,维护公平公正的考试秩序,必将进一步发挥重要作用,人社部将一如既往地积极配合司法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对各类职业资格考试违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查处,严厉打击。按照“主动防范、系统应对、标本兼治、守住底线”工作思路,从四个方面改进加强有关工作:


        加强制度建设,推进考试改革,进一步完善考试管理制度,加强考试技术改革创新,提升防范考试风险的能力。


        加强诚信考试体系建设,从源头治理考试作弊。目前人社部在职业资格考试报名环节试点告知承诺制,联合相关部门建立失信应试人员联合惩戒制度,对有严重违纪违规违法犯罪行为的应试人员,比如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和成绩证明的记入考试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加强队伍建设,坚决守住底线,加强考试工作人员队伍建设,严把选人用人关,加强安全警示教育,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考试队伍,坚决守住制度的底线,让制度成为带电的高压线,谁触碰谁就要付出代价。


        加强综合治理,净化考试环境,继续与相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持续推进考试环境综合治理,坚决打击各类非法助考行为,坚决打击考试团伙作弊,继续加强高科技在反作弊中的应用,打造风清气正的考试环境。(本报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