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海峡人才报
70年来,福建人社坚定守护劳动者权益,全省劳动关系总体和谐,成为公平正义的“定盘星”。劳动关系由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传统固定工制度、工资制度向市场化劳动用工和工资制度转变,和谐劳动关系体制机制框架基本确立,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争议处理、劳动监察执法机制不断完善,收入分配秩序逐步规范,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政策法制环境和社会环境不断优化,劳动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劳动关系总体和谐稳定。
劳动用工制度改革成效显著
新中国成立以后,劳动工作纳入国家计划经济范围,城镇劳动力配置由国家包揽,对职工的招收、调配、工资等实行统一管理。
改革开放初期,计划经济体制下长期形成的“只能进、不能出”的固定工制度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从1982年开始,我省对用工制度进行改革,试行劳动合同制和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办法。1984年5月,根据55位国营企业厂长、经理发出的给企业“松绑、放权”的呼吁,我省向企业下放部分招用、辞退工人的权利,逐步向用人、就业双向选择的方向发展,促进企业劳动制度的改革。1986年后,根据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我省出台了相应的实施细则。至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基本到位。
截至2019年第一季度,全省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97.19%,集体劳动合同签订率达86.02%。
工资收入分配秩序逐步规范
新中国成立之初,我省通过工资改革和工资调整,逐步建立起较能体现按劳分配原则的工资制度,职工工资水平逐步提高,职工的年人均收入由1952年的385元提高到1957年的516元。1958年的“大跃进”和十年“文化大革命”,在工资分配中否定按劳分配、搞平均主义,社会主义工资制度的优越性未能得到充分发挥。至1976年,职工年人均工资仅537元,比1957年只提高4%。
1985年开始,我省开始在国营企业试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工资分配逐步推行分级管理、分层调控的管理体制。随着改革的深入,企业的工资分配自主权也逐步得到落实。许多企业也探索出浮动工资制、新五岗工资制、多种形式并存的工资制等内部分配形式,较好地调动了职工的生产积极性。
1994年以来,又先后建立了最低工资保障、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等制度。2000年以后,逐步建立起以工资集体协商为主要形式的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和正常增长机制,工资保证金等工资支付保障机制也不断完善。
改革开放40年来,城镇单位职工(现为非私营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由567元增长到69029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371元增长到42121元,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137元增长到17821元。最低工资标准从无到有,其中最低档标准从1994年的170元/月提高到目前的1280元/月,最高档标准从1994年的280元/月提高到目前的1700元/月。
改革开放以来,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也历经3次改革,逐步建立起适合我省省情的“三类五档”津贴补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等制度体系,形成了向基层倾斜、向人才倾斜、向关键岗位倾斜的鲜明导向。
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持续深化
将和谐劳动关系构建工作列入省政府对设区市绩效考评和省综治考评(平安建设)内容。省、市、县(区)成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定期沟通协商国企改制、最低工资标准、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创建劳动关系和谐单位等劳动关系领域重大问题,深入推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各方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创新打造了厦门“1118”和谐劳动关系创建示范工程、莆田“1+N”矛盾多元调解模式等一批富有地方特色的创建品牌,和谐劳动关系综合试验区建设不断推进。
目前,全省有6个工业园区、40家企业被评为全国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与和谐企业;66个工业园区、1325家企业、20个乡镇、14个街道被评为省级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和谐企业、和谐乡镇(街道)。
劳动关系重大风险有效防范
在全国率先建立劳动关系领域风险防控机制,通过建立劳动关系监测、劳动关系预警、挂钩帮扶、部门联动等制度,突出规范用工行为,突出欠薪源头治理,有效防范劳动关系领域重大风险。
建立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厅际联席会议、企业工资保证金、政府欠薪应急周转金、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用人单位工资支付信用等级评价、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劳动保障监察要情报告、舆情监控管理、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等制度,健全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在全国率先开展“无欠薪项目部”创建活动,设立全省(除厦门外
)12333劳动保障监察热线,建立举报投诉案件省级联动处理机制,实现省内“一点投诉举报、全网联动处理”,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规范企业用工行为,有力维护劳动者权益。
截至2019年6月底,全省3629个在建工程项目开展创建“无欠薪项目部”活动,其中1698个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参与创建活动的政府投资项目均未因拖欠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
争议多元处理机制不断完善
1950年6月,劳动部公布《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据此,福州、厦门、漳州、泉州相继于1950年、1951年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据不完全统计,至1955年年底,全省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8255件,其中通过双方协商解决的约占33%,调解解决的约占45%,其余为仲裁、移送法院、转送其他机关处理或撤销等。1956年,随着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进入高潮,实行全行业公私合营,企业的性质和劳动关
系发生了重大变化,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相应撤销。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主要由企业行政和基层工会协商解决;解决不了的,由企业主管部门处理。1987年开始,恢复中断30年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各级相继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并在劳动行政机关建立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1997年起,各地逐步建立人事争议仲裁制度。2013年以来,各地逐步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整合成统一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并普遍设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目前,省、市、县三级仲裁委调整组建率和仲裁建院率均达100%。全省还形成了以企业调解委员会和乡镇街道调解组织为主干、以区域性和行业性调解组织为补充、与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密切协作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体系。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省仲裁机构共立案受理争议案件13.7万件,涉及劳动者23.71万人,当期审结11.97万件,当期结案率保持在93%以上;各类调解组织共调解争议案件8.83万件,涉及劳动者20.13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