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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保问题

    2019-5-7

    来源:海峡人才报


        本报讯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确定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参保和补缴社保政策,要求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负责受理。


    未参保的允许参保 中断的允许补缴


        《意见》指出,广大退役士兵曾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贡献,在党和政府的重视关怀下,总体上得到妥善安置,受到社会的尊崇和优待。但是,一些退役士兵未能及时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或参保后因企业经营困难、下岗失业等原因缴费中断,享受养老、医疗保障待遇面临困难。


        《意见》明确,未参加社会保险的“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允许参保。参保后缴费中断的允许补缴。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出现欠缴、断缴的,允许按不超过本人军龄的年限补缴,补缴免收滞纳金。


    明确缴费工资基数和费率


        《意见》明确,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参保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由安置地按照补缴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予以确定,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按补缴时安置地规定执行,相应记录个人权益。


        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参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由参保地按照补缴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予以确定,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按参保地规定执行。


    可向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针对参保和补缴手续,《意见》提出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经办机制,退役士兵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退役证明,到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登记军龄、提出申请。


        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将相关认定信息及证明材料分别提供至安置地(或参保地)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及相关征收机构办理参保和补缴手续。(本报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