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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提高

    2018-8-28

    来源:海峡人才报


        近日,我省发布通知,决定从2018年8月1日起,提高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其中,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由6930~72850元/年提高到7620~80140元/年;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由2034元/月、1766元/月、1668元/月提高到2227元/月、1932元/月、1824元/月;在乡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由2070元/月、2040元/月提高到2260元/月、2230元/月;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生活补金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按照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调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50元,达到每人每月570元。提高部分参战退役人员(含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和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50元,达到每人每月695元。

        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50元,达到每人每月440元。

        另外,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35元。
    提高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的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增加50元,调整后的标准为:1937年7月6日前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72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66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