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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省阶段性降低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率

    2018-7-31

    来源:海峡人才报


        本报讯 近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和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联合印发通知,我省自2018年5月1日起,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


        通知明确,全省失业保险总费率为1%。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的具体比例为:用人单位按照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职工的月工资总额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其月工资总额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并将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期限延长至2019年4月30日。


        此外,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保持8类费率总体稳定的基础上,以2018年一季度未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为基数,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在现行省定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统筹地区,在现行省定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调50%。


        通知指出,降低工商保险费率的期限,暂执行至2019年4月30日。下调期间,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达到合理支付月数范围的,停止下调。(记者 张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