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自讼”敲开党员干部自律之门

    2015-7-14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柏建全 7月8日至1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陕西调研时强调,要强化党的自我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监督,探索形成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的机制,让“三个自信”建立在坚实的基础上。要不断增强党的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永葆共产党人的青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自我监督与群众监督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可或缺的监督制约机制。加强自我监督,敢于修正错误展示了我们党的政治勇气和政治智慧,也是我党历经风雨,一路走来的制胜法宝。 《论语·公冶长》记载,“已矣乎,吾未见能见其过而内自讼者也。”古今敢于“自讼”的人并不鲜见。诸葛亮在失街亭挥泪斩马稷后,向后主刘禅上书了《自责书》,指出了失街亭的根本原因是自己用人不当,请求惩办自己,千百年来被传为美谈。在延安,党的七大会址中,会场两侧挂有六个插着党旗的旗座,每个旗座上都书写着“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八个大字,就是这次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会,连同中国共产党“自讼”的姿态一并载入了史册。 过而能改,善莫大焉。关键在于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能否发现错误、直面错误、改正错误,敢不敢用“自讼”带动自律。正如毛泽东所说:“共产党人必须随时准备修正错误,因为任何错误都是不符合于人民利益的。” 哲人说,任何胜利,都只是相对的胜利,唯有战胜自我的胜利才是绝对的胜利。战胜自我,在任何时候都是达优制胜的重要法理。党员干部勇于拿起“自讼”这个武器,才能练就金刚不坏之身,避免跌下悬崖、走上断头路。党员干部勇于“自讼”,就是敢与自己叫板,敢向自己开炮,敢拿自己开刀。这样的勇气,也是落实三严三实的必然要求。 “自讼”是毫无情面的解剖自我,需要勇气和力量,更要坚持“功利存乎人民”的为政准则。山东省委原常委、济南市委原书记王敏案件警示录中有这样一个细节:上世纪九十年代,一个老乡找王敏办事,送他一万元现金。他诚惶诚恐,后来想想,朋友间往来,别人不会知道。恶之花以绽放的姿态召唤着王敏,他怀揣着些许惊恐和懊悔,一步三回头,摇摆过,后怕过,但欲望和侥幸推动着他一步步走了歪路。可以看到,王敏初次受贿,内心也“自讼”过,但最终贪欲俘虏了党性。偿若他能坚持“自讼”,或许今天会有多彩的人生,可惜悔之晚矣。 “不自重者致辱,不自畏者招祸。”“畏则不敢肆而德以成,无畏则从其所欲而及于祸。”“举头三尺有纲纪”,领导干部守纪律、讲规矩,才能有权不“任性”,始终对党纪国法心存敬畏。“贪了10年,玩了10年,耽误了云南10年。结交一批老板,带坏一批干部,重创了政治生态和发展环境。”这是许多云南干部对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白恩培在云南主政的评价。 有哲人曾言“种下一种习惯,收获一种自觉;种下一种自觉,收获一种成功。”党员干部把“自讼”作为日日餐,天天咀嚼常思味;作为“紧箍咒”,天天警醒常思过。如此人人“自讼”,时时“自讼”,其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将会进一步增强,党员干部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将从宽、松、软转向严、紧、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