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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辞而别,劳动关系解除了吗?

    2016-7-19



        案例:小王3月开始突然不到单位上班,部门主管无法与他取得联系。单位的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单位员工有事请假需征得其所在部门主管同意,未办理请假手续缺勤者,将一律按旷工处理。员工连续旷工5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达到10日的,单位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于是该单位将小王按自动离职处理,单位内部贴出通告:“王某因自动离职,从2016年3月1日起不再属于我司员工”。但数日之后,小王又回到单位上班。那么,单位和小王的劳动合同真的解除了吗?



        专家解析:小王和该单位的劳动合同并未解除。


        劳动关系的终结须基于法定事由或一方(含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在劳动者没有明确作出终止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用人单位也没有做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的前提下,劳动关系并不当然终止。
    按上述单位的做法,小王自动离职后,单位一纸通告了之。由于单位没有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且也没有依法送达劳动者,导致双方的劳动关系没有解除,双方长期处于不提供劳动不发放报酬却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辞职的,应履行提前通知用人单位的义务。小王不辞而别的行为,属于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或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用人单位对不辞而别的小王,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但是当小王要求回单位上班,单位拒绝的,单位很有可能面对败诉的风险。


        因此,在员工不辞而别的情况下,由于员工没有办理请假或辞职的合法手续,公司完全可以作旷工处理,旷工天数达到可以解除的严重程度时,可按严重违纪做出解除决定,并将解除通知送达员工方为有效。(劳动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