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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潭综合实验区条例》凸显闽台合作特色

    2016-4-6

     

    来源:海峡人才报

     

     

    《平潭综合实验区条例》凸显闽台合作特色

     

      41日,《平潭综合实验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并发布,对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管理体制机制、对台交流合作和对外开放、产业发展定位、有关优惠政策等方面作出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体现闽台合作元素

     

      《条例》注重探索两岸合作新模式,法规在多处体现闽台合作元素,其中包括:实验区相关机构的管理人员可以从符合条件的台湾地区和其他境内外居民中选聘;借鉴台湾地区的社区治理机制,鼓励社区内居住的台湾地区居民积极参与本社区事务,在实验区规划建设台湾地区居民小区,允许自主管理;推进与台湾地区在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体系方面的对接,对台湾地区居民和车辆往来实验区实行更加开放与便利的出入境管理措施,推动台湾地区学历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采认,引进台湾地区和其他境外优质的教育资源,开展合作办学、科研等。

     

    赋予人事管理权

     

      对于实验区管理机构及其职责,《条例》专设“管理体制”一章对此规范,明确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为省政府派出机构,行使设区市人民政府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以及国务院、省政府赋予的特殊管理权限。

     

      为吸引和留住人才,条例赋予实验区人事管理权,规定:实验区管委会应积极推进行政机构改革,依法自主决定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的职务任免、调动等,探索建立新型的人事薪酬制度。(记者 周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