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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用期内是否享受加班费?

    2016-1-12



    案例:


        关丽今年22岁,2015年9月被一家设计公司聘为设计师助理,并签订了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岗位实行标准工时制。


        按公司规定,下午6点为下班时间,由于设计师任务重,几乎每天都要加班,关丽便也跟着一起加班,常常晚上10点才能回家。因为关丽还在试用期,公司规定试用期员工无须填写加班申请表,所以加班便没有加班工资。但是,关丽疑惑,公司这种做法合法吗?



    专家答疑:


        公司这种做法不合法。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必须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
    即只要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安排工作的,便具有支付加班工资的义务,并不受劳动者是否为试用期职工、是否为考察内容等限制。


        此外,《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2条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关丽与设计公司自用工之日起即建立了劳动关系,因而,有权要求公司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劳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