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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企事业人才高地评选暂行办法

    2015-12-22

     

     

    福建省企事业人才高地评选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福建省“海纳百川”高端人才聚集计划(20132017年)》(闽委办发〔20133号),为做好福建省企事业人才高地评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工作面向福建省内各类企业,以及高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中具有产学研优势的国家级、省级技术产品研发平台或具有明显比较优势的学科。

      第三条  评选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简便易行,坚持定性分析和定量测评相结合,注重人才工作实效,重点选拔人才聚集度高、创新能力强、经济社会效益好的企事业人才高地。

      第四条  福建省企事业人才高地申报条件:

      (一)拥有1名以上同行业公认的创业创新团队领军人才,3名以上创业创新团队核心成员。团队具有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人才发展战略规划清晰,人才工作措施有效,产学研合作机制完善,人才投入保障充分,具有优良的人才成长、人才发挥作用的环境。

      其中,企业人才高地还应具备下列条件:符合我省产业发展方向,节能减排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设有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或其他产品研发中心,研发投入占企业年销售收入3%以上;领军人才或团队核心成员拥有国际国内领先的核心技术,核心技术产品年增加值达1亿元以上、市场前景广阔;企业成长性好,近3年企业纳税年均增长率达5%以上、居全省同行业前列;依法经营,近3年企业未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未发现偷漏税、拖欠职工工资等问题。

      其中,高校、科研机构人才高地还应具备下列条件:具有较强的产学研创新优势,创新成果居国际国内领先地位,能够明显提升产品科技含量和附加值,形成技术和市场比较优势。领军人才或团队近3年承担过省部级以上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和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拥有国家发明专利或获得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省优秀新产品奖。

      其中,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人才高地还应具备下列条件:应为三级医院和公共卫生机构重点建设的科室,疑难危重症和我省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水平以及公共卫生防控水平位居全省、全国前列。领军人才及其团队近3年承担过医疗卫生领域省部级以上重点项目,获得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省优秀新产品奖;在医疗卫生实践中,获得创新性成果,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第五条  评选工作由福建省委组织部、福建省公务员局(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组织实施,程序为:

      (一)福建省委组织部、福建省公务员局(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联合下发通知。

      (二)企业和设区市申报单位将经设区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的申报材料报送省委人才办;中央在闽单位和省直单位将经主管部门审定后的申报材料报送省委人才办。 

      (三)福建省委组织部、福建省公务员局(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进行资格初审,并组建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报单位进行评审,提出初选名单。

      (四)初选名单按有关程序报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核定、公示,由省委、省政府确认公布。

      第六条  对入选的福建省企事业人才高地给予政策和经费支持。

      第七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委组织部、福建省公务员局(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