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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人才聚集区(人才特区)评选暂行办法

    2015-12-22

     

     

    福建省人才聚集区(人才特区)评选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福建省“海纳百川”高端人才聚集计划(20132017年)》(闽委办发〔20133号),为推进特色人才聚集区和厦门、平潭人才特区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工作按照“先评估、后确认”的方式开展,评估对象为全省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

      第三条  评估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简便易行,坚持定性分析和定量测评相结合,注重人才工作实效,体现区域人才特色,以评促建、评建结合、重在建设,推进我省人才聚集区(人才特区)建设上水平。

      第四条  评估主要从人才聚集情况、人才作用发挥、人才平台建设、人才工作力度、人才工作创新及重大人才工程实施等方面进行。(评估标准见《福建省人才聚集区(人才特区)评估指标体系》)

      第五条  评估工作由福建省委组织部、福建省公务员局(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组织实施,具体程序分三个阶段:

      (一)《评估申报书》填写阶段

      福建省委组织部、福建省公务员局(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联合下发通知。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按要求填写《福建省人才聚集区(人才特区)评估申报书》,经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省委人才办。

      (二)实地考评阶段

      福建省委组织部、福建省公务员局(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组建联合考评组,根据《评估申报书》和相关证明材料赴各地实地查实考评。

      (三)综合评估阶段

      福建省委组织部、福建省公务员局(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由有关部门领导、专家和考评组负责人组成,对评估对象进行综合评议,提出各地综合评估排名,形成综合评估报告,经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省委、省政府确认。

      第六条  评估结果作为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党政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组织人事部门领导抓人才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对综合评估排名第一的,给予政策支持。

      第七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委组织部、福建省公务员局(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