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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优秀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遴选办法

    2015-12-22

     

     

    福建省优秀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遴选办法

     

      第一条  根据《福建省“海纳百川”高端人才聚集计划(20132017年)》(闽委办发〔20133号)和《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闽委办〔201249号),为大力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整体素质和社会地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建省优秀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是指在我省各类社会工作服务领域,直接从事社会工作一线服务,做出突出贡献,社会影响较大的优秀专业人才。

      第三条  福建省优秀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遴选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体现面向基层、面向一线,注重德才兼备、工作实绩和业内认可。

      第四条  优秀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应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对构建和谐社会产生较大影响,同时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社会工作专业价值理念,具备较为丰富的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较强的实务能力,能熟练运用社会工作专业方法,协助服务对象解决问题;

      (二)热心社会工作,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成绩显著,表现突出,对社会工作事业有较大贡献,产生较大的社会影响;

      (三)积极宣传社会工作理念,带头参加各项社会活动,以自身行为感召社会,带动更多的人们关注和参与社会工作事业,对推动社会工作专业发展具有示范引领作用;

      (四)直接从事社会工作一线服务满三年及以上,原则上,应持有全国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

      第五条  福建省优秀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遴选工作,由福建省民政厅组织实施。遴选工作采取个人申报、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审核、评审的方式进行。遴选程序如下:

      (一)申报。申报对象认真填写《福建省优秀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申报表》。

      (二)审核。所在单位(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对申报对象的资格条件、主要业绩和相关证书及获奖证明等资料进行审核;没有业务主管部门的,直接由县(市、区)民政部门进行审核。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民政部门对申报对象进行复核并汇总上报。

      (三)实地核查。省民政厅组织人员赴推荐对象所在地实地核查。

      (四)专家评审。成立由专家、学者、业内资深人士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共同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对推荐对象进行评审,确定建议人选名单。经省民政厅核定后报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公示,确定正式人选。

      第六条  对遴选产生的省优秀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由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授予“福建省优秀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称号,并给予资金支持。

      第七条  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省优秀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宣传,营造“社会尊重、社工自豪、助人自助、文明和谐”的良好氛围。凡弄虚作假、谎报成果、事迹的取消“福建省优秀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称号,并收回支持资金。

      第八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