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文化名家遴选办法
第一条 根据《福建省“海纳百川”高端人才聚集计划(2013-2017年)》(闽委办发〔2013〕3号)要求,结合我省宣传思想文化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实际,为做好福建省文化名家遴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宣传思想文化领域具有较高造诣、业务精湛、成绩突出、影响广泛,能够带动我省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发展创新的从事理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艺术、文化科技、文化经营管理等方面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可申报福建省文化名家。
第三条 福建省文化名家遴选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管人才。树立和落实科学人才观,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风尚,努力把优秀人才团结凝聚到党的宣传思想文化工作中来。
(二)坚持差额择优。严格德才条件和推选程序,坚持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真正把德才兼备、成绩突出、业界公认的一流人才遴选出来。
(三)注重激励创新。完善创新激励机制,营造有利于人才潜心创作研究的工作、生活环境,为他们施展才华、干事创业提供条件,最大限度地激发人才的创造活力和创作热情。
(四)注重统筹兼顾。适应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需要,注重统筹本领域各界别、各行业、各门类人才布局,积极促进优秀中青年人才不断涌现、脱颖而出。
第四条 福建省文化名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良好的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求真务实,学风严谨,遵纪守法,德艺双馨。
(二)有较高学术(专业)造诣,业务成绩突出,是本界别、本行业的学术(专业)带头人或骨干,近5年获得过国家级或省级重大奖项,知名度高,社会影响大;在组织文化产品创作生产、经营管理、社会文化活动或推动国际文化交流合作等方面作出突出成绩。
(三)被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个别特别优秀、作出杰出贡献的可适当放宽条件,重点向优秀中青年人才倾斜。
1.理论人才
具有扎实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功底,对本专业学科发展有较突出的贡献,在理论研究和理论宣传方面取得较突出成绩。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论文、著作、调研报告等研究成果获国家级奖励或省政府社科优秀成果二等奖以上。(2)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负责人或中央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参与者。(3)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过3项以上省社科规划项目或“福建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年度项目课题并结项。(4)是省委、省政府下达的重大课题项目负责人,研究成果被省部级以上党政部门采纳应用。
2.新闻人才
在新闻采访、编辑、评论、播音、主持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在专业领域有较高的权威性和影响力,有一定的知名度。获得过国家级新闻奖项或福建新闻奖一等奖、福建省十佳新闻工作者。
3.出版人才
具有较高的出版理论素养和专业知识,出版或发表过较高水平的学术专著、论文。在编辑、印刷、复制、发行和管理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具有较高的选题策划和编辑业务水平,编发的图书、期刊或音像、电子出版物导向正确、思想性强、学术性与可读性结合较好,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获得过国家级出版奖项或福建省出版政府奖优秀出版奖一等奖、福建省出版政府奖优秀出版人奖。
4.文艺人才
在文艺创作、表演、研究等方面取得较突出成绩,是某一艺术门类的拔尖人才,或是国家保护、具有浓郁地域特色文艺种类的骨干人才,或是从事民间文艺工作的拔尖人才。个人创作、表演、研究成果获得过国家级文艺奖项,有较高的知名度。举办过全国、全省个人作品展览、展演,发表过有全国影响的文学作品或文艺研究专著、学术论文。获得过福建省百花文艺奖一等奖及以上。
5.文化科技人才
熟悉宣传文化工作,熟练掌握现代科学技术特别是现代信息技术,具有较强的技术研发能力、应用能力或管理能力。主持或参与的科研项目、高新技术应用项目、文化建设项目和文化产品获得国家级或省级科技进步奖。
6.文化产业经营管理人才
熟悉意识形态工作和文化产业经营管理业务,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了解国际国内市场,开拓创新能力较强,现代经营管理水平较高;所在企业在国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近3年经营管理业绩突出,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省级重点文化企业园区、项目的经营管理者。(2)所在企业年产值达1亿元以上,且增长速度较快,获政府和行业奖项多,企业发展潜力大。
第五条 福建省文化名家遴选工作由省委宣传部组织实施。成立遴选工作领导小组,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委宣传部干部处,负责遴选工作的统筹协调工作。
第六条 福建省文化名家实行网络公开申报。同一申报人仅限申报一项“海纳百川”高端人才聚集计划,并只能通过一个渠道申报。省管干部原则上不参加遴选。
第七条 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对人选的专业能力、业务成绩和工作业绩等进行评审,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建议人选。
第八条 建议人选名单经省委宣传部审定后,报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核定、公示并正式予以公布。
第九条 入选人员由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授予“福建省文化名家”称号,并按有关规定给予专项经费资助。
第十条 福建省文化名家实行动态管理,对存在违法违纪、学术造假等行为的,取消其福建省文化名家称号。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共福建省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