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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遴选暂行办法

    2015-12-22

     

     

    福建省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遴选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中组发〔201212号)和《福建省“海纳百川”高端人才聚集计划(2013-2017年)》(闽委办发〔20133号)要求,为做好福建省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遴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哲学社会科学领域具有较高造诣、精湛业务、突出成就、广泛影响,能够带动我省哲学社会科学发展创新的主持重大课题任务、领导重点学科建设的专业人才和科研管理人才,包括在新闻、出版、文艺等相关领域有重要理论研究成果、能够代表全省一流水平、具有领军才能的杰出人才,可申报福建省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

      第三条  福建省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遴选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管人才。树立和落实科学人才观,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风尚,努力把优秀人才团结凝聚到党的宣传思想文化工作中来。

      (二)坚持差额择优。严格德才条件,坚持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真正把德才兼备、成就突出、业界公认的一流人才遴选出来。

      (三)注重激励创新。完善创新激励机制,建设一批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团队,为他们施展才华、干事创业提供条件,最大限度地发挥学术带头人的创造活力和示范领军作用。

      第四条  福建省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良好的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求真务实,学风严谨,遵纪守法。

      (二)被聘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重点向优秀中青年人才倾斜。

      (三)具有扎实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功底,对本专业学科发展有较突出的贡献,在理论研究和理论宣传方面取得突出成绩,是本领域、本行业的学术(专业)带头人或骨干,近5年获得过国家级或省级重大奖项,知名度高,社会影响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论文、著作、调研报告等研究成果获国家级奖励或省政府社科优秀成果二等奖以上。2.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负责人或中央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主要承担者。3.5年主持3项以上省社科规划项目或“福建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年度项目课题,在中央党报党刊上发表过理论文章。4.承担省委、省政府下达的重大课题项目的负责人,在研究解决我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现实问题方面有突出贡献,研究成果被省部级以上党政部门采纳应用。5.已入选我省“四个一批”人才。

      第五条  福建省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遴选工作,由省委宣传部组织实施。成立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委宣传部干部处,负责遴选工作的统筹协调工作。

      第六条  福建省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实行网络公开申报。同一申报人仅限申报一项“海纳百川”高端人才聚集计划,并只能通过一个渠道申报。省管干部原则上不参加遴选。

      第七条  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对人选的专业能力、业务成绩和工作业绩等进行评审,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建议人选。

      第八条  建议人选名单经省委宣传部审定后,报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核定、公示,由省委、省政府审批、公布。

      第九条  入选人员授予“福建省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称号,并按有关规定给予专项经费资助。

      第十条  福建省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实行动态管理,对存在违法违纪、学术造假等行为的,取消其福建省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称号。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