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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支持台湾同胞创业发展的优惠政策措施

    2015-12-18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支持台湾同胞创业发展的优惠政策措施 为鼓励台湾同胞在平潭综合实验区(以下简称“实验区”)创业发展,依据大陆有关台湾同胞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结合实验区实际,特制定如下优惠政策: 关于财税优惠政策 1.凡新入驻并符合实验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及相关条件的台资企业(下同),自纳税年度起五年内,由实验区依产业类别按其年缴纳税收的地方级财政分成部分的不同比例,分别予以奖励。 2.凡符合实验区认定条件,在实验区内注册,年缴纳地方税收100万元及以上,且营运满一年的台资金融机构(含台资参股的金融机构总部或区域总部),按其年缴纳税收的地方级分成部分的50%的奖励,且参照注册资本额度由实验区一次性给予相应奖励。 3.对新入驻的台资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五年内,对涉及本区域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地方收入部分予以全免。 4.对高科技术台资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在省定给予保费补助、利用保单进行融资给予贴息补助的基础上,实验区再分别给予保费补助和保单融资总额贴息补助;对信用担保机构为台资企业融资提供担保,在享受省级信用级别担保风险补偿金补助的基础上,实验区再比照省里补助标准予以风险补偿。 关于用地用海优惠政策 5.对新进驻的台资企业项目用地,按照项目用地的所属土地等级,在工业用地最低标准的基础上,再下浮一定幅度作为底价,“招、拍、挂”出让土地使用权,同时土地出让金缴纳期限可延长至两年;对于技术特别先进并符合入区条件的项目用地,给予特殊优惠,但其所获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对新入驻的台资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三年内,企业需用海的项目海域使用金地方分成部分予以全免。 6.在产业园区内由实验区统一承建的标准厂房、写字楼、生活配套用房,按成本价售给台资企业,但十年内不得转让或转租;属台资企业租用的,给予租金补贴,补贴期限五年。 关于人才引进的优惠政策 7.对适用实验区人才引进条件,在实验区内所有企业的台籍高管人员。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含文化教育等领域的人才,下同),其在实验区年缴纳个人所得税总额5万元及以上的,由实验区按每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级分成部分一定比例予以贡献奖励,用于其个人购房补助和租房补贴。 8.凡属引进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领域、经济和金融管理领域、高等教育和培训领域、现代服务及生产制造领域的台湾高层次人才,适用实验区人才引进条件的由实验区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在实验区内首次购买商品房,可优先购置一套限价商品房。 关于加强教育文化及医疗领域合作的优惠政策 9.鼓励和支持台湾高等院校与大陆高校在实验区联合创办平潭大学、中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学校,鼓励台胞独资发展幼儿学前教育,实验区在学校建设用地规划审批、校舍设施建设、基础设施配套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 10.鼓励和支持台湾文化创意企业在实验区创办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文化创意小镇,合作开展动漫产品制作;设立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台胞投资文化产业龙头企业、文化产业园区等相应的项目补助,贴息或奖励。 11.鼓励和支持台湾医疗康复机构在实验区兴办独资医疗机构及给类康复保健设施,设立台资独资医院,可自主选择经营性质为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实验区在规划用地审批、基础设施配套等方面给予支持。 关于入出境便利化政策 12.尽快成立公安口岸签证机构,为入境的台湾居民落地办理台胞证及签注。 13.实验区可以为进入区内的符合条件的台湾地区机动车及驾驶人核发3个月临时入境牌证,在实验区内使用。 14.进入实验区的台湾居民,可到实验区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5年有效台胞证;需要多次入出境的,可以申请办理一年多次有效来往大陆签注;在实验区投资创业和就业就学等需要长期居住的,可以申请办理2-5年居留签注,凭居留签注可长期居住和多次入出境。 关于赋予台胞市民待遇优惠政策 15.台湾同胞子女在实验区内就读(含台商子弟学校),其学期教育、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均可享受免费教育。 16.与实验区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台湾同胞,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未与实验区企业形成劳动关系且常住平潭1年以上的台湾同胞,可参加与本区居民同等待遇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17.取得居留签注5年以上且在平潭工作3年以上的台湾同胞,其本人及家庭成员在平潭无自有住房或未享有政策性住房的,可按规定申请购买限价商品房住房。 其他 18.凡属新入驻的台商投资企业及在实验区就业居住的台湾同胞,在享受实验区上述优惠政策便利措施的同时,还可享受中央及福建省出台的其他相关优惠政策措施。 19.具体实施细则及补充条款说明,由实验区管委会另行制定。